[課業] 刑訴第95條的權利

作者: qawplo (戒定慧)   2014-11-04 12:51:16
最近念到刑訴第95條第2款: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意思而為陳述
忽然想到說
如果檢警在訊(詢)問被告或犯嫌時
被告或犯嫌一概回答 "不知道"
或者對案情有關之重要事項持續保持緘默
雙方會一直僵持著嗎?
實務上是怎麼處理呢?
謝謝
作者: keymaker   2014-11-04 12:58:00
檢察官負實質舉證責任,被告或嫌犯本來就可保持緘默。法律規定是這樣,但是可能就儘量不要離開監視器。有實務工作經驗的老師說的,原po參考一下。
作者: count52   2014-11-04 13:00:00
聽說拉 實務上有個行政函令要求警方使用插電的錄音 錄影設備 不要用更換電池的 因為常常沒電
作者: keymaker   2014-11-04 13:02:00
本來就要全程連續錄音、錄影,但是罪證明確的話還是認了不然死很快,真的。
作者: ka2 (麵包)   2014-11-04 13:52:00
推文很像是周董上刑訴的笑話
作者: count52   2014-11-04 14:11:00
是笑話 但真的諷刺意味濃厚不管是緘默權與選任律師的權利看的到卻很難用的權利
作者: qawplo (戒定慧)   2014-11-04 16:01:00
了解~
作者: guitarvolley (笑點低)   2014-11-05 10:09:00
有看過偵訊錄影,離開鏡頭之後再回來的感覺都不太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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