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聲明沒去考,純請益。
二、甲、乙二人簽立地上權設定協議書,有如下約定事項:第1 條:甲同意將其所有
A 地設定地上權於乙,由乙在A 地上興建倉庫使用,期限20 年,地租每年20 萬元。
第2 條:地租以5 年為1 期,一次支付100 萬元,於每期5 年屆滿時支付。第3 條:
乙承諾地上權存續期間內,不將A 地出租、出借或以任何名義交付他人使用。
嗣後,甲、乙雙方會同赴地政機關辦妥地上權設定登記,但僅登記約定事項第1 條
之內容。問:
(一) 1 年後,乙將A 地出租並交付於丙使用,甲請求丙返還A 地,有無理由?(25 分)
(二) 2 年後,甲將A 地贈與並移轉所有權於其長女丁,丁雖知悉甲、乙以5 年為1 期
支付地租之協議內容,仍請求乙依當地習慣,每年按期支付地租。丁之請求,有
無理由?(20 分)
問題爭點:高點的擬答把第一小題跟第二小題都扯到了地上權未約定債權效、物權化。
但個人的疑惑是,第一小題似乎是要考占有連鎖?
厚顏請益各位強者的想法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