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要發批評文,但是看似實務見解簡單的解法,到底考官真意為何?
還請各位公法大神如良神,或各位老師,指教一二。
同上面民事法,我沒去考,已經放棄司律,合先敘明。
第一題的不予適用,到底只是要考立即失效(一般老師的出題法),或是要分類型?
觀宣政大老師的解答有分類型,但是竊以為有問題
照現行實務見解,就合憲性解釋但是不是732的限定失效,而是限定合憲型,
是不能再審,
到底這一題有沒有要考這麼細,又或學界見解是一律認為合憲性解釋能再審?
第二題 溫台大老師既然在後面採了近期實務的一般給付之訴說,在前面b函定性
因為往昔多數見解(高行+學界多數說,最高行採一般給付)是反面理論
b函採撤銷原處分之處分+下命處分執行名義說
那麼近期見解一以貫之,b函同法務部依決議所做的見解律 字第 10403511430 號
法律 字第 10403511420 號
,是撤銷原處分+非執行名義,是不用撤的?
我並無意自以為是,還請各位大神、老師指教m(_ _)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