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有關水利法規水權之展限規定

作者: DongDongXD (東東)   2016-03-29 12:36:13
關於水權之消滅與展限相關規定
在水利法第40條:「水權於核准年限屆滿時消滅,但有延長之必要者,水權人應於期限屆
滿三十日以前,申請展限登記。」
但是在水利法施行細則第36條第1項:「水權期限如有延長之必要,水權人應於期限屆滿前
三個月起六十日內,申請展限登記。主管機關對於逾期申請展限登記者,應按新申請取得
水權案件處理。」
請問各位版上高手,要依照哪一個才是正確的?謝謝
作者: wwjd207   2016-03-29 13:15:00
兩個法條應是在敘述同樣事情,如水權於105.04.01到期,於105.01.01開始到105.02.29可提出申請展限(細則36條所說:屆滿前三個月起,六十日內,申請展限登記);也就是105.03.01前要提出這個動作(水利法40條所說:期限屆滿三十日前,申請展限登記)。
作者: shutupplease (請閉嘴)   2016-03-29 13:32:00
好像沒衝突阿
作者: DongDongXD (東東)   2016-03-29 14:12:00
一時腦殘卡住,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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