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重點好像是這個到底是不是行政處分,台大有沒有提行政救濟的主體資格?
這也是黃國昌在問的
而這個問題一般是在討論跟確認,行政機關是否有權利義務之主體資格
之前訴願法修正草案即有
「中央或地方機關立於與人民同一之地位而受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
但被立法院以
「行政機關本身並非法人,並無獨立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
難謂立於與人民同一之地位而受行政處分」而將之刪除
故現行法並無明確規定行政機關有提訴願的主體資格
但行政訴訟法22條卻肯認行政機關有當事人能力
且也有肯定說之判例(院78年度判字第1409號、第2088號、第2222號)
並得到行政法學者的支持
但教育部似乎是想採否定說(釋字第40號)之見解,不想承認這是行政處分
即是認為台大不具備權利義務的主體資格
所以台大如果提救濟,那就要看行政法院怎麼判了
不過按判例、學者見解、行政訴訟法的肯認
行政法院應該會認定這是行政處分無疑義,而教育部的否定說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