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擬定殺乙的計畫已久,但因為膽小而遲遲無法動手,某日甲吃了秤砣鐵了心,決定當夜
藉酒壯膽後以射殺返家途中的乙。是夜,甲在乙家巷口大量飲酒,見乙返家身影遂持槍尾
隨,不料行走時卻因過度緊張而誤觸扳機,槍枝走火並直接擊中乙,乙當場死亡。
問題:
如果依通說採構成要件模式,則要求故意原因自由行為需行為人主觀上必須要有雙重故意
,即故意自陷障礙狀態+於障礙狀態下侵害特定法益有知與欲。則本案甲原因階段有故意
,但結果階段僅過失,似應該成立過失原因自由而論過失致死。
但在易律師的書裡,若以前置說建構本案的話:客觀上甲實現殺人罪構成要件,並在原因
階段對自陷障礙狀態而實現後續構成要件具備故意,成立殺人罪的原因自由行為。似乎只
要原因階段有故意即屬故意原因自由行為?
還請各路大神賜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