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110年高考行政法選擇第8題

作者: hsuwj (^^)   2021-10-19 15:24:04
110年高考行政法選擇第8題
有關我國公務人員懲處制度,下列何者正確?
A 懲處之種類,包括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及申誡
B 懲處之原因,限於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C 懲處原則上不得對之提起行政爭訟,惟對於公務員之基本權利造成侵害者,不在此限
D 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重複施以懲處與懲戒,並不違法
考選部公布答案C
根據保訓會109年10月5日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函(
http://www.skyman.url.tw/document3/1091060302.pdf),其中認定依公務人員考績法
規所為之獎懲屬行政處分,應循復審程序提起救濟。
所以C應為錯誤,各位有其他看法嗎?
我是選B,雖然B是懲戒法修法前之懲戒原因,但因為懲處原因法無明文,且懲處原因和懲
戒原因無實質差別,所以硬要選擇的情況下選擇了B
我會申請試題疑義,只是還在想建議處理方式是要勾選「B」還是「本題無正確答案,一
律給分」?
作者: braveryhyde (雷)   2021-10-19 15:31:00
不會過,因為要提起行政爭訟本來就要有侵害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作者: cpx117110 (ㄚㄚㄚㄚ)   2021-10-19 15:34:00
因為懲處不只限於那些吧 個人想法啦
作者: apenguin (追著球球跑呀跑)   2021-10-19 15:39:00
不會過,考績法算懲處,但沒說懲處只限考績法,你自己都說懲處範圍很廣,那當然c選項就不會錯了
作者: qoo53895 (阿康)   2021-10-19 15:48:00
可以試試看
作者: charlietk3 (阿洛小花)   2021-10-19 16:07:00
懲處原因除了失職或廢弛職務外,還有為公務員身份上之違法與職務無關而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這個原因除非你要把這個凹成算是B選項中的違法,不過我覺得應該不會過關
作者: wenker (隔壁大叔)   2021-10-19 16:31:00
你那個函釋就是C選項的惟對於公務員之基本權利造成侵害者,不在此限,就是指這個例外了..
作者: M4Tank (M4Tank)   2021-10-19 16:32:00
對C有疑問 109年高行座談會說有權利有救濟 因此考績乙等能打復審行政訴訟那麼依此推論84只要對權利有影響就能打復審嗎
作者: liunhow (七斗才)   2021-10-19 16:37:00
C有寫"原則上",並沒有完全說死。感覺申請疑義不好過。
作者: wenker (隔壁大叔)   2021-10-19 16:49:00
你要復審要行政處分才能復審,所以那個函釋把行政處分認定變廣,如果你拿上面非行政處分去復審,保訓會不會理你
作者: charlietk3 (阿洛小花)   2021-10-19 16:56:00
懲處雖然原則上不能提行政訴訟,實際上現在懲處不能復審加訴訟的說不定才是少數...
作者: mayth (Robert)   2021-10-19 17:30:00
C沒問題
作者: ntnusleep (蟲蟲蟲)   2021-10-19 19:20:00
BC選項都對徵處的原因未有明文,但不外乎違法或失職且懲戒與懲處性質相近,應予以類推另損失名譽之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所以也是違法行為...好吧服務法管太寬惹...佐證,可參考莊國榮的行政法,公務人員之責任章節書上字句「懲處之原因為一切違法失職行為,但...」手上目前只有莊師的書,其它老師的教科書也可以翻翻看
作者: leohsieh318 (cococ)   2021-10-19 20:00:00
銓敘部109年令示,懲處處分全面改認為行政處分,應該本來就能提復審、行政訴訟,會不會過是另一回事吧?「原則上不能提」就有問題了保訓會才對 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
作者: elva072001 (Chris)   2021-10-19 20:47:00
跟你的看法一樣
作者: gotopark (無限風光在險峰)   2021-10-19 21:12:00
懲處不限於違法吧
作者: pognini (即將進化的皮卡丘)   2021-10-19 21:14:00
D其實也沒錯,基於同一事實可以先懲處再移送懲戒,並不違法,至於懲戒成不成立都得撤銷原懲處,那又另當別論,前後競合關係不該混為一談個人是覺得,D也是正確的
作者: leohsieh318 (cococ)   2021-10-19 21:14:00
同意樓上
作者: pognini (即將進化的皮卡丘)   2021-10-19 21:25:00
另外,本題“懲處”應係考績法第12條之懲處種類:申誡、記過、記大過。依保訓會109年函示,“一律”視為行政處分,得提行政救濟,不分原則例外。總之,所有懲處現在都可提行政救濟,C的說法反而應該是錯的。有人說懲處不以考績法定義為限,那要用什麼標準?被同僚凹代班算不算懲處?
作者: mayth (Robert)   2021-10-19 21:42:00
懲處不是違法,但根據785號解釋認為即便是管理措施,公務人員認為有侵害到法律上權益或主張法律必要,仍允提起行政訴訟,另外保訓會109年的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也把部分原本認為是管理措施的懲處列為行政處分,因而可以提前行政爭訟。
作者: pognini (即將進化的皮卡丘)   2021-10-19 21:58:00
C的“原則上” 就是爭議所在,現在懲處一律視為行政處分可提救濟,沒有原則例外之別。
作者: zhonghui (桀驁的野心家)   2021-10-19 22:00:00
四個選項裡 比較好的答案是C沒錯
作者: leohsieh318 (cococ)   2021-10-19 22:05:00
有看過函示的一定都先劃掉C行政處分本來就是爭訟的標的,例外才會是非行政處分,並侵害權利情形
作者: sssn1 (洛克)   2021-10-20 02:04:00
D選項應該是懲戒法修正吧 22III
作者: Deesu (高屏橋治克隆尼)   2021-10-20 12:01:00
我也選D 懲處就無效而已 並不是違法吧
作者: sssn1 (洛克)   2021-10-20 21:41:00
就是不可以重複懲處+懲戒的意思阿 如果重複就違反該條項而違法 所以懲處歸於無效
作者: muaci (無)   2021-10-21 05:21:00
重複"施行"當然違法了阿
作者: GGOPEN (狄會貴)   2021-10-21 13:36:00
與要改成或吧
作者: sssn1 (洛克)   2021-10-21 19:48:00
改成 或 也一樣不行阿... 懲處後又懲處 懲戒後又懲戒 一事二罰了 懲戒後懲處 後者無效;懲處後懲戒 前者失效 一樣違反一事不二罰
作者: GGOPEN (狄會貴)   2021-10-21 21:32:00
無效不代表違法啊
作者: jimmywu83 (Zzz)   2021-10-22 12:11:00
想請問A錯在哪裡?
作者: charlietk3 (阿洛小花)   2021-10-22 15:02:00
那是懲戒種類
作者: leohsieh318 (cococ)   2021-10-25 20:22:00
未完成任務也可以說是違反服務法第七條,不過總之,這題出得不夠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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