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請問李長榮業務過失致死要抓誰?

作者: ROCKMANX6 ( )   2014-08-04 07:50:37
※ 引述《NTUpope (名為KOBE的神戶)》之銘言:
: 刑法 第 177 條
: 漏逸或間隔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氣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
: 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實務判例沒有辦法用刑法第 177條,除非是故意。不可能證明故意,因為李長榮也
不會希望發生這種事。
21年上字第1356號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項之致人死傷罪,必須犯人具有蒸氣、電氣或煤氣之認識,
基於漏逸或間隔之決意,實施其行為,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為成立要件,如僅因過
失而漏逸或間隔電氣等致人死傷,並無適用該條項處斷之餘地。
(註:條號有變動)
作者: moft (到處走走~~~)   2014-08-04 07:52:00
為何要以故意為必要條件?
作者: Imuran (生而為人 我很抱歉)   2014-08-04 07:55:00
刑法要構成要件該當才會成立
作者: sazdj (大安金城武)   2014-08-04 07:59:00
這條怎麼說得好像電氣是一種氣體的樣子
作者: success0409 (貢糖新衣)   2014-08-04 08:00:00
法律系大多沒有理工背景
作者: larenz86 (EINE)   2014-08-04 08:01:00
刑法沒寫過失要處罰的話,就是以故意為要件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