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eero0333 (hero)》之銘言:
: 闖平交道被罰 身障男掰理由仍敗訴
: 2014年06月13日13:42
: 基隆市1名白姓男子,今年2月間開車行經瑞芳平交道,因違規強闖平交道,警方調閱監視
: 器逕行舉發,監理單位裁罰49,5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還應參加道安講習。
: 白男不服提起撤銷訴訟,指稱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當時車內開冷氣、音響,沒有聽到平交
: 道警鈴聲響,且是在車輛穿越後,遮斷器才降下的,罰款太重了,請求撤銷處分;法官調
: 閱監視器,白男確實違規強闖平交道,法官認為白男領有駕照,自應注意交通號誌的指示
: ,其罹患的疾病並不影響號誌的注意,聲請撤銷原處分無理由,維持原判,仍可上訴。(
: 蔡進男/基隆報導)
: http://0rz.tw/dn1WQ
: 法律人大大們告訴小老百姓為什麼吧
: 法官大大告訴小老百姓為什麼吧
: 警方調閱監視器逕行舉發,監理單位裁罰49,500元 解釋這段 用另一個法官方法解釋
: 為什麼這個案沒有因為什麼??????????隱私權?????個資法??????????撤銷
: 到底為什麼?????????????
: 兩種標準??????????
: 類似這種監視器舉發 可以找到一堆喔
: 隱私權何在
: 個資法何在
http://police.gov.taipei/ct.asp?xItem=69589679&ctNode=67726&mp=10800G
監視器影像可以用來舉發交通違規嗎?
原則禁止,但若交通事故肇事責任分析,除借助影像釐清兩造相關責任時,
可例外作為告發交通違規之佐證,不以舉發交通違規為主要目的。
另外:
道路監視器內容可否作為車輛違反道路交通規則之證據?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左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掣單舉發者
,得對汽車所有人舉發處罰:…六 其他違規行為經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
料者。…第一項第六款以科學儀器取得資料,得委託民事辦理。」且監
視器可將畫面保留,錄攝的範圍大、時間長,重要的是未經人為影響,
因此較為客觀;但其本來目的非以處罰人民為主,應是在維護交通安全
,期使人民可以遵守交通規則,因此與一般道路監視器設置之目的並不相同。
這篇報導沒有提到的重點:
這個使用監視器舉發的警察是甚麼樣的動機跟情況下來使用監視器?
1. 如果是之前看到,卻無法當場攔截,之後申請調閱監視器
還是
2. 這個警察成天不幹事,就是把監視器當自己家錄影機來看
這兩者的差別很大
但這篇報導並沒有提出說明
如果是1的情況,那還是可允許範圍內
要光用這個報導來打臉恐怕還有點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