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試說明其中的不同:
1.基隆這一案是因為先產生違法的事實,事後以監視器尋找違法者,換言之,
這是爭對發生違法事件後,所作搜證行為。
2.柯p的熱點監視器是:尚未有違法的事實,所做的監視行為。是一種通案的
性質,使行經該處的駕駛人之隱私權受到侵害。
※ 引述《heero0333 (hero)》之銘言:
: 闖平交道被罰 身障男掰理由仍敗訴
: 2014年06月13日13:42
: 基隆市1名白姓男子,今年2月間開車行經瑞芳平交道,因違規強闖平交道,警方調閱監視
: 器逕行舉發,監理單位裁罰49,5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還應參加道安講習。
: 白男不服提起撤銷訴訟,指稱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當時車內開冷氣、音響,沒有聽到平交
: 道警鈴聲響,且是在車輛穿越後,遮斷器才降下的,罰款太重了,請求撤銷處分;法官調
: 閱監視器,白男確實違規強闖平交道,法官認為白男領有駕照,自應注意交通號誌的指示
: ,其罹患的疾病並不影響號誌的注意,聲請撤銷原處分無理由,維持原判,仍可上訴。(
: 蔡進男/基隆報導)
: http://0rz.tw/dn1WQ
: 法律人大大們告訴小老百姓為什麼吧
: 法官大大告訴小老百姓為什麼吧
: 警方調閱監視器逕行舉發,監理單位裁罰49,500元 解釋這段 用另一個法官方法解釋
: 為什麼這個案沒有因為什麼??????????隱私權?????個資法??????????撤銷
: 到底為什麼?????????????
: 兩種標準??????????
: 類似這種監視器舉發 可以找到一堆喔
: 隱私權何在
: 個資法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