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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同事於今年度2/17日提離職~
沒有預告 2/17下班前才突然的告知老闆他接下來的7個上班日要使用特休
經查證這位同事去年2/2到職~確實是擁有7天特休日沒錯
但當下老闆就已經告知他不同意他這樣的使用特休方法
同事當下說 那他就做到今天(也就是2/17)
2/18我已經將該同事退保
想詢問的是~因為查證過相關法規但界線模糊
1.到職滿一年
雖然確實有特休~但當下是同事自己說他只要做到2/17
想詢問這樣特休是否應該換成日薪補貼?
2.沒有預告離職
下班前告知就離職走人 沒有給公司就該職務找人的時間
若老闆狠一點 是可以向該同事索賠公司的損失賠償?
另,就勞基法第38條的休假規定
特休是為了讓勞工充分休息,而非用以換取工資。
所以當勞動契約終止或年度終結時,勞工未休完之特別休假日
如果是勞工自己選擇不休假,不是雇主不讓勞工休假,
等於勞工自己放棄了休假權力,雇主可以不發給工資。
上述的情形也適用勞基法第38條的規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