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ingbear2527 (singbear)》之銘言:
: → kshsbug: 補充一個高等法院的判例 法院認定員工因傷病無法提供勞 12/04 18:18
: → kshsbug: 務給付 認可公司方不允許員工復職,繼續留職停薪 12/04 18:18
: → kshsbug: 94年度台灣高等法院勞上易第9號判決 有興趣可以google 12/04 18:19
: 推 noxwhere: 同意樓上k大觀點,因為原po 12/1復職也無法提供勞務, 12/06 22:44
: → noxwhere: 公司當然可以請她繼續留停 12/06 22:44
: 推 elverano: 請問樓上的大大們,如果原PO12/01復職上班一天,12/02 12/07 13:25
: → elverano: 請產假,這樣產假就是成立的嗎?因為我在網路上搜尋的 12/07 13:25
: → elverano: 都是公司復職一天然後請產假,或是公司直接願意給產假。 12/07 13:25
: → elverano: 但是這個案例公司應該是不會願意給產假了吧? 12/07 13:25
分兩個部分回答:
1.就程序上來說
如果已經完成復職手續或者公司已經同意復職申請
員工的身分別就已經是在職狀態
所以後續接著的請假動作都是合法的
至於員工復職後能夠上幾天班 基本上沒有任何關係
2.以這個案例來說
我認為公司不會願意讓員工復職並給產假
最後結果應該是經過勞資調解後資遣
但也有可能會加付等同於產假期間的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