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在原本任職的保全案場做了超過五年
這案場通常是一年一標,已經換了許多家保全公司
案場對保全員非常照顧。但就是有個規定
每次換標都要提出不適任的保全員不續約
前幾次換標都沒輪到我,這次終於有我的名字
問題就在於說,前保全公司的約只到六月27號
本來要淘汰五人,最後改變主義只淘汰一人
已經於六月27號離職
其它四人說再給一次機會
現在等於說標案換了新保全公司
所有人離職單也寫好了,只差新公司還沒交接完
結果案場的管理職突然改變主義
又決定要踢掉五個人,這五人當然包括我
案場的管理說要踢五人,公司當然也沒辨法說不
現在的問題在於:
1.我舊保全公司離職單都寫好了,可是新公司的到職手續還沒寫好
這要算從新保全公司離職嗎?
2.目前公司也沒告知我要(被離職),是有人私下告知我在名單內
那我可以主張30日的提前告知的權利嗎?
30日前提前告知要如何證明?
3.到時新公司通知我離職,我應該跟公司要非自願離職證明
但我擔心公司會把我調離別的案點,讓我自已做不下去自已提離職
用來規避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我該如何因應?
4.我還有其它的權益可以爭取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