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位員工到職數日後即發生職災,腳受傷復健後應可痊癒的那種,目前復健中。
因為職災期間對公司的態度讓公司很受不了,ex去電未接、避不見面、工作交接不清等,
公司有意在療程告一段落後資遣。他目前在職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資遣需預告10天。
資遣做法大致有兩種,(1)今天x跟他說明天不用來了,公司給10天工資,今天通報,
,x+10天後退勞健保;(2)今天跟他說資遣,員工出勤10天,但期間還要給謀職假。
目前問題如下,還請版大解答,謝。
(1)職災期間公司要給員工多久公傷假,醫師診斷證明上的「宜」休養期間只是參考用吧
(2)因為員工很盧,避免夜長夢多,雖然他日後可能還會因此事復健,但公司可以請他在
勞保表格寫「目前已康復」或「目前已痊癒」嗎?不然職災期間無法資遣。
(3)資遣通報表格上的離職日期是x+10+1,還是x+10
(4)公司本意想善了,但如果員工的太盧(惡意),有沒有哪個法條可以參考。勞動部網頁
的舉例是無正當理由曠職,版大有其他舉例嗎
先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