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找托育資料時發現這個資訊
https://childcare.mol.gov.tw/Page/base/introduction.aspx?id=3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規定,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一、哺(集)乳室。
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
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但大部分公司最多只有哺乳室沒有托育中心,但好像也沒有違反法規。
如果希望公司設立托育中心是不是只能透過勞資會議提案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