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s版主說明:
五-6:若檢舉案相關文章經板主接受審理已標記或判決完成之後,發文者不得刪除
或修改違者水桶三個月
就字義上來說
檢舉案相關文章 應該是指原政黑板文章 如果刪除或修改 恐影響版主判決
有故意妨礙的意圖
你雖然有說不能編輯 但我想應該算是善意提醒的性質 恐怕網友會不小心觸犯5-6
而5-6法律就字義觀之不是說不能編輯
是說不能刪除與修改
我是加一個括號說明原文字義 方便你判決 不是惡意影響或意圖造成困難
並且不是 刪除 或 修改 等動作
因此嚴格來說我應該可說沒有違反5-6板規
可否請你就這一點加以考量呢
謝謝
(另外請問的是 水桶是指政檢版水桶還是政黑板水桶??)
※ 引述《twflash (.....)》之銘言:
: 一、申請人ID:twflash
: 二、請求重審之文章代號(政檢板文章代號)︰#1OzBnYfk
: 三、要求重審理由
: 推 slcgboy: twflash 我也提醒你受理後禁止編輯了 上面你還是編輯了 04/17 23:15
: 推 slcgboy: 相關案件結束後依照五-6水桶3個月 如有因案受罰加計處理 04/17 23:16
: 版主確實提醒受理後禁止編輯
: 但是因為godispower在下面繞著我的 暗示 字眼作為回復主要依據
: 我一時不察
: 在暗示字眼後面加上一段說明文字 用意在確定我的字義 方便版主判決
: 用括號刮起來而已 沒有更動原文:
: 就此部分我認為強烈暗示(這邊我修正成明白指出 只是沒有具體文字
: 況且公然侮辱包括強烈暗示 判例所在多有 )
: 因為是括號說明字義 沒有刪除或修改
: 五-6:若檢舉案相關文章經板主接受審理已標記或判決完成之後,發文者不得刪除
: 或修改違者水桶三個月
: 是否可以請求寬認為僅加括號說明 未刪除或修改原文 不違反五-6字義或旨意呢
: 大致說明我的理由如上
: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