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1R7Fk1GJ goetze 政黑板規二1,7,10,13三1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8-06-14 22:30:53
審理意見:
一、有關『政黑板規二-1』之違規審理
依據 政黑版規二-2 規定,本版主旨為討論政治/民生/社會現狀
等相關議題,經查該被檢舉文章,內容為討論站方列為不受歡迎
人物,認定與本版主旨無關,違反政黑版規二-1,判定後將隨時
刪除該篇文章。
二、有關『政黑板規二-7』之違規審理
依據 政黑版規二-7 規定,政黑版嚴禁於版面上發文討論它板板
務,經查該被檢舉文章,內容並無提及哪一個它版,認定無違反
政黑版規二-7。
三、有關『政黑板規二-10、二-13』之違規審理
審理意見同#1R8GtscJ (HateP_Picket)。
另外補充,「搜尋標題有在臺東的某位慈善家的名字後就可以判
斷」,並無明指哪一位慈善家。
即便有人提到陳樹菊,以陳樹菊來搜尋標題,所搜尋到的文章作
者,亦不只一人,個人可以找到五位。
故認定並無明確地指向性去洩漏特定人士之個資,無違反政黑板
規二-10。
四、有關『政黑板規三-1』之違規審理
經查該文章下推文,檢舉人所提『訟棍』一詞,並非被檢舉人所
提。
另有關『充滿芬芳靈氣的個體文』,一來無指向性,二來尚不具
足夠明顯的貶抑。
故認定無違反政黑板規三-1。
作者: hong888 (賴神勸童)   2018-06-19 11:54:00
同意AskWhat板主意見,板務討論請至政檢板
作者: Skod   2018-06-22 21:47:00
板主完全規避 第三章 言語/漫罵攻擊規範 2.特定對象定義:e.未明確對象但於相同特定對象之文章/推文下2次以上攻擊行為a.PTT使用者如ID/暱稱/代稱,或討論上下文行為等客觀可得知者照板主見解 被告無指名道姓就完全脫罪 此二項完全廢話徒具文上述2項本人亦負完全舉證責任 只是板主群未予審劾故冒昧糾舉刑民法規等類案件 嚴忌斷章取義分割處理 而不通盤考量詳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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