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拆屋都更從什麼時候開始流行的阿

作者: ufo15526368   2013-07-04 16:23:13
原PO大方向 說得不錯阿
另補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最高行政法院 101,判,953
案由 區段徵收
只摘重點
法律面
3、 特別犧牲與補償 財產權保障與人格尊嚴
司法院釋字第400號(85年4月12日公布)解釋:「憲法第
15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
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
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
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如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
國家機關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
,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其解釋理由書第2段闡
釋:「憲法第15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
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
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
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惟『個人行使財產權仍應
依法受社會責任及環境生態責任之限制』,其因此類責任
使財產之利用有所限制,而形成個人利益之特別犧牲,社
會公眾並因而受益者,應享有相當補償之權利。至國家因
興辦公共事業或因實施國家經濟政策,雖得依法律規定徵
收私有土地(參照土地法第208條及第209條),但應給予
相當之補償,方符首開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
第534號(90年11
月30日公布)解釋:「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
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為憲法第143條第1項所明定。土地徵
收係國家因公共事業之需要,對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
,經由法定程序予以強制取得之謂,相關法律所規定之徵
收要件及程序,應符合憲法第23條所定必要性之原則。.
2、土地法施行法第49條規定:「徵收土地於不妨礙徵收目的
之範圍內,應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並應儘量避免耕地
。」
申言之,徵收私有土地
應具備:
(1)公益性:因興辦公共事業而徵收私有土地,有助於該公共
事業公益目的之達成。
(2)必要性:上開公共事業所欲達成之公益目的,其事業用地
之取得,應先以協議價購或聯合開發、設定地上權、捐贈
等與所有權人協議方式為之,協議不成,始予強制徵收。
而以協議方式取得事業用地,除能順利並迅速完成興辦之
事業外,且可促進社會祥和、避免人民抗爭、減少社會成
本,增進人民對政府之信賴與整體社會之利益。是以協議
取得事業用地,成就「政通人和」,亦屬整體社會公益之
內涵。前揭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
式取得程序,即在盡溫和手段以取得公共事業所需之土地
,避免強制剝奪人民之財產權,達成最少損害之原則。因
此,需地機關於辦理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公共事業
所需土地時,自應確實踐行該條所定協議之精神,不得徒
以形式上開會協議,而無實質之協議內容,否則即與正當
法律程序有違(本院96年度判字第1442號判決參照)。
(3)符合比例原則:維護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確保農業「永
續發展」,促進農地合理利用,穩定農業產銷,增進農民
所得及福利,為政府有關農業政策之公益措施,落實該農
業政策,有助於提高國家糧食安全與農業土地資源維護之
公共利益,故徵收土地,應儘量避免耕地(農業用地)。
又保障人民財產權「存續狀態」之使用、收益及處分,與
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具有實質之關聯;而人
格尊嚴之維護,乃民主憲政國家施政之指針與目標。從而
,因興辦公共事業徵收私有土地所造成減少耕地(農業用
地)以及剝奪人民私有財產存續狀態所生被強制徵收人生
命、身體、財產、強制遷移等居住遷徙自由之損害,與公
共事業之公益目的相互權衡輕重後,確認因興辦公益事業
所造成之損害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並無顯失均衡之情形,
亦即符合憲法第23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之比例原則
,其強制徵收私有土地,始為適法。
程序面
內政部在審核
該申請徵收案時,應先由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開會審議該
申請徵收案之公益性、必要性及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並作
成紀錄,送交內政部辦理;內政部審查核定土地徵收審議
委員會審議決議各具體申請徵收案件時,基於中央主管機
關之權責,仍應就審議委員會審議該土地徵收議案之組織
及決議是否合法?已否就申請徵收公益事業用地之程序(
如申請前之協議價購)與實體要件(徵收土地之公益性、
必要性及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為實質審議、判斷及其判斷
有無基於錯誤之事實或違反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有無夾
雜與該具體徵收事件無關之考慮因素等事項予以全面審查
、確認後,作成決定,始稱完備。
爭點
A系爭土地徵收案是否確實踐行徵收前之協議程序,亦非無疑。
B故被上訴人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審議
系爭區段徵收案時,有無就徵收之範圍是否為需用土地人
系爭特定區事業所必需?於不妨礙徵收目的之範圍,是否
已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有否盡量避免耕地(農業用地
)?藉由開發系爭特定區之完善公共設施及生活服務機能
的提供所創造之優質產業暨生活環境,與前開維護農業生
產環境之完整、確保農業永續發展、促進農地合理利用、
增進農民所得及福利暨國家糧食安全等政府有關農業措施
之公益,並系爭區段徵收範圍影響所及之土地暨土地改良
物所有權人1,039人的財產存續狀態私益間,相互權衡輕
重,是否顯失均衡等情,予以斟酌、審議?被上訴人於核
定系爭徵收處分前有無針對上揭情形予以審查、認定後,
作成系爭徵收決定等各節?原審未予審究、探明,尚嫌疏
失。
C.
(五)綜上所述,原審判決核有違誤,上訴意旨執以指摘,求予
廢棄,非無理由。因本件尚有如上事實未明,本院無從據
以判決,爰將原判決廢棄,由原審法院重為審理後,另為
適法之判決,俾符法制,並昭折服。
D.
(六)另系爭區段徵收私有土地面積合計124.61公頃,業如上述
。上訴人等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坐落於系爭區段徵收範圍
內之位置為何?其等所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坐落之部分是
否與系爭區段徵收土地可分?倘屬可分,其等何以請求將
被上訴人系爭徵收處分全部撤銷?若屬不可分,本件訴訟
有無行政訴訟法第41條訴訟參加之情形?原審於重為審理
時,宜併予審究,用資適法,附此敘明。
結論
上列當事人間區段徵收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31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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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來看 徵收過程太急 細節都有所疏漏
私產有相當保護價值 尤其是耕地
給各位參考
作者: houkoferng (GHOTBI監督,我要冠軍~)   2013-07-04 16:28:00
所以重點還是在執行細節阿,偷渡一個公益不能多數決就整個給他亂七八糟照這種說法公投也可以不用投了
作者: houkoferng (GHOTBI監督,我要冠軍~)   2013-07-04 16:29:00
而且早就有資料講過了,台灣愛用區段徵收的目的就是區段徵收給的補償費比較高上次通過市價徵收的時候,我們就來看看吧
作者: houkoferng (GHOTBI監督,我要冠軍~)   2013-07-04 16:30:00
而且現在抗議戶是啥,蓋在路中間的藥局
作者: vesting ( 哇!有台灣人要告我!!!)   2013-07-04 17:33:00
藥局也是農業啊!! 還可以隔空抓藥哦!!! 不公益啦抗議叭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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