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打開新聞 看到新聞提到
法醫對洪案的驗屍報告 顯示 他為
軍檢暑發言人解釋說 只有兩個選項 自為 和 他為
進一步解釋 他為也包括意外
該新聞台說 自為和他為的差別在於 有人要負責 不管是不是意外
之後爭執點在於 這個結果到底有沒第三者有意圖的結果
法醫講的很保守 說 不能排除
軍檢暑也趕忙解釋 他為 跟之前軍檢的報告寫的意外 沒有牴觸
我想共識點在於 他是被操死的
問題是 被操死的這個結果 是有意的 還是意外
我想 死者的屍體無法告訴我們這麼多
好 到這裡都是前言
其實我想問的問題是
酒駕應該算他為吧? 是被歸類為意外嗎?
可以遇見的高度危險性行為 算是意外還是有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