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steve5:我贊成立法院聲請釋憲 不分區立委的立法院院長到底受不受
: → linkeykey:所以表示就算王黨籍沒喪失,卻還是當不成立委和院長了
: → steve5:權力分立的保障, 但是法規規定就是規定..
這是有前例參考的:
1.國大延任案當時惹起風波,國大議長蘇南成請辭,但國民黨仍不
留情面開除黨籍,使其難看地喪失國大代表資格及議長
2.釋字第 331 號:
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二條及第四條增設按政黨比例方式選出
僑居國外國民及全國不分區中央民意代表之規定,旨在使中央民
意機關有部分代表,於行使職權時,不為地區民意所侷限,而能
體察全國民意之所在,發揮維護國家整體利益之功能;並使政黨
在其所得選票總數比例分配之全國不分區當選名額內,選出才德
俱優,聲譽卓著之黨員任中央民意代表,為國家民主憲政建設,
貢獻其心力。惟此種民意代表既係由所屬政黨依其得票比例分配
名額而當選,如喪失其所由選出之政黨黨員資格時,即失其當選
之基礎,自應喪失其中央民意代表之資格(參照司法院大法官審
理案件法第三十條第一項,關於被宣告解散之政黨,其依政黨比
例方式產生之民意代表喪失其資格之規定),方符憲法增設此一
制度之本旨。
至其所遺缺額之遞補,應由法律定之,以維政黨政治之正常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