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拿德國的劍斬台灣的官?

作者: justice79 (indyfan)   2013-09-15 10:07:32
: 推 rhino0314:並立制是學日本的沒錯 但日本可是跟德國一樣沒有喪失
: → rhino0314:黨籍就喪失議員資格的規定
: → rhino0314:日本國會法109-2條有政黨代表解職的規定 但那限定於跳槽
: → rhino0314:的情形 就是從A政黨跳到B政黨 並且B政黨非自A政黨分裂
: → rhino0314:或與他政黨合併之情形 才會構成解職 單純喪失黨籍不會
: → rhino0314:所以有請上面比較政治學很厲害的大大解釋應該怎麼玩?
: → justice79:德國基本法規定,國會議員選出即是全體人民之代表
: → justice79:不受命令與訓令之拘束,只服從其良心
: → justice79:而我國是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受民意拘束,兩者是不同的
: → justice79:還有,德國也沒有罷免國會議員規定,總之就是國情不同
因為沒摸書本太久,當時回應有些不精確,就在此討論
除了台灣以外,其他國家國會議員、人民是無法罷免解職
縱使直接民權的瑞士,罷免權也上不到國會議員
既然人民無法使其去職,更何況政黨?這是一體適用的問題
該涉及代議政治的「自由委任」,確立於18世紀
英國議員:「代議士為全國國民代表,不受選區訓令約束。」
法國1791年憲法:「各郡選出議員不是該郡代表,而是全體國民代表,不受委任拘束。」
於是到任期屆滿或國會解散前,選民對議員均莫可奈何
盧梭對此曾批評:「國民僅選舉議員時才有自由,選出議員之後又變成奴隸。」
蓋因代議政治需折衝協調,若事事請示原選區、堅持己見,勢必無法達成共識
對原選區選民來說,自由委任是必要之惡
我國雖以國父思想的直接民權為依歸,但仍不免採代議政治的自由委任
唯非純粹自由委任
釋字第499號:
「按現代民主國家固多採自由委任而非強制委任,即民意代表係代表全國人民,
而非選區選民所派遣,其言論表決對外不負責任,原選區之選民亦不得予以罷免
,但非謂民意代表行使職權因此全然不受公意或所屬政黨之約束,況且我國憲法
明定各級民意代表均得由原選舉區罷免之(憲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及本院釋字第四
○一號解釋),與多數歐美國家皆有不同,就此而言,亦非純粹自由委任」
這呼應釋字331解釋,區域代表由人民罷免去職,政黨代表以黨籍決定去留
綜觀德、日、我國法制皆有不同,實不能一概而論
所以我才強調法界≠政治學界,不應只看法條制度的表面,還得看背後的立法
意旨跟政治學理
要拿德國的例子可以,請先修憲拿掉人民的罷免權,這樣政黨也沒有開除黨籍
代表去職的權利,達到純粹自由委任,大家都管不著立委
作者: valepiy (俄國人好帥)   2013-09-15 10:14:00
喔! 比較政府強者!
作者: Atropos0723 (Atropos)   2013-09-15 10:23:00
人民的罷免權.....上次使用是什麼時候的事情了?
作者: valepiy (俄國人好帥)   2013-09-15 10:37:00
有無權利 與 是否行使 是兩件事
作者: flyingenie (flying over the moon)   2013-09-15 11:37:00
建議原po移民先進國家選議員台灣之光
作者: monopoliest (中肯無益於中出)   2013-09-15 11:57:00
結果沒人推這篇...
作者: sedc (走向夢想)   2013-09-15 12:28:00
受用~
作者: pennymarkfox (潘尼老狐狸)   2013-09-16 01:26:00
上政黑長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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