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有沒有人跟我一樣反對同性戀可以結婚的

作者: monopoliest (中肯無益於中出)   2013-11-09 01:28:01
推 hazel0093:我可沒說取締,但是法律沒有必要去積極保障同性戀的 11/09 01:13
→ hazel0093:結合。 11/09 01:13
在談法律「保障」的時候,這個案例可以先去思考一下,我想在討論同性伴侶的權
利的時候,這是必須要具備的基本知識。
http://ppt.cc/jVGY
83歲的美國女同性戀者艾迪斯‧溫莎在加拿大與自己的同性伴侶克拉拉‧
斯拜爾結婚並一起生活42年。這42年間兩人財產共享。2009年,斯拜爾去
世,給溫莎留下所有財產作為遺產。美國《聯邦婚姻保護法》將婚姻定義
為一男一女的結合,根據此法,如果溫莎嫁給了一個男人,她將無需繳納
遺產贈予稅;但因為溫莎的伴侶是一個女人,美國聯邦法律不承認這種跨
國同性婚姻,因此她不得不上繳36.3萬美元的遺產贈予稅,無力支付的溫
莎遭政府控告。由此,溫莎認為《聯邦婚姻保護法》對已婚伴侶有兩種不
同的差別待遇,破壞了美國憲法“人皆平等”原則存在歧視,從而反訴美
國政府,全案走向最高法院。
你會怎麼看待這種42年的同性「伴侶」生活,或者說僅僅因為性別的差異,就要承
擔這樣的遺產贈與差異?
作者: caelum (楊威利)   2012-01-09 01:43:00
去法院立個遺囑,沒那麼麻煩.....和去法院登記結婚一樣簡單
作者: caelum (楊威利)   2012-01-09 01:44:00
避稅有很多種方法...
作者: monopoliest (中肯無益於中出)   2012-01-09 01:45:00
這和遺囑無關,是執行遺囑時的「遺產贈與」的問題....
作者: monopoliest (中肯無益於中出)   2012-01-09 01:46:00
如果只是立個遺囑這麼簡單的話,那大法官早就駁回了..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2-01-09 01:46:00
有婚姻的財產共有就沒有[贈與]的行為與稅金產生 這才是這個
作者: followshadow (竊香人)   2012-01-09 01:46:00
如果這在台灣,就算有遺囑,家屬還是不管啊,錢最大
作者: caelum (楊威利)   2012-01-09 01:49:00
買保險避稅,在美國可行嗎??國內可以...
作者: monopoliest (中肯無益於中出)   2012-01-09 01:51:00
那你乾脆說同性婚姻死前作個變性手術解決問題算了 =
作者: semicoma (後勤人力足 前進災區吧)   2012-01-09 05:55:00
美國也可以買保險避稅 而且是很普遍的理財工具 但重點在
作者: semicoma (後勤人力足 前進災區吧)   2012-01-09 05:57:00
於反同性戀的一方在大前提上就認定同性戀非常態不該受保保 得到法律保障也不過是異性戀"施捨"的 這背後邏輯其實
作者: semicoma (後勤人力足 前進災區吧)   2012-01-09 05:58:00
障 / 其實跟種族主義者沒兩樣
作者: semicoma (後勤人力足 前進災區吧)   2012-01-09 05:59:00
所以在我看來要討論的只是大前提"同性戀究竟是不是正常"
作者: semicoma (後勤人力足 前進災區吧)   2012-01-09 06:00:00
這前提搞定了 很多技術性問題都能解決
作者: semicoma (後勤人力足 前進災區吧)   2012-01-09 06:01:00
或者說異性戀該有的人權保障也就直接灌給同性戀
作者: chernenko (我馬上來,安德羅波夫)   2012-01-09 11:04:00
我覺得這種情況是活該
作者: arabeske (arabeske)   2012-01-09 11:22:00
樓上那種推文就別出現了.比起前面有水準的討論,您不覺得?
作者: GV13 (遠見13)   2012-01-09 11:54:00
推chernenko
作者: chernenko (我馬上來,安德羅波夫)   2012-01-09 11:59:00
他們所行的是錯誤的 就該受懲罰性待遇
作者: GV13 (遠見13)   2012-01-09 12:05:00
推樓上
作者: monopoliest (中肯無益於中出)   2012-01-09 14:17:00
所以就是把同性戀等同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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