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成家有一項很糟糕的要求,
就是契約伴侶可以在你本人不能做決定時替你做決定。
手術時可以替你簽名,
可以替你拔管,
可以成為你保險受益人,
可以分走你一半財產,
可以決定你死後要怎樣辦後事。
這種東西如果開放,
依照台灣人擅長鑽漏洞走後門偷偷來的性格,
一定後患無窮。
可能有人鑽漏洞詐騙財產,
可能有人走後門間接合法殺人,
可能有人一時簽了契約騙財騙色後又立刻片面解約造成對方權益損失,
或是其他你想像不到的亂七八糟狗屁倒灶的怪事。
契約伴侶就是不願意或無法負責才會成為契約伴侶,
這種建立在法律前提下可以任意自由解約更改的關係無法保證絕對能夠負責。
當然有血緣關係的也不一定能負責,
但有些事終究是天生注定而無法改變的,
例如基因。
其實也不一定要基因一樣,
法律都允許擬制血親(養父母子女)或是配偶這樣的親屬關係存在了,
多元成家真的有心可以比照辦理,
而不是另闢蹊翹去搞一個可能有很多問題的新制度。
一群人聚在一起互相扶持的基本條件是愛、情感與責任,
法律只是規範應盡責任與義務的最後底線,
遺憾的是仍然有很多法律做不到的事,
例如法律不能保證人與人一定相愛,
只能保證人與人有糾紛時可以拿來做為仲裁的依據。
所以不該輕易允許將天生注定的血緣羈絆用白紙黑字冷冰冰的契約來取代。
我支持同性別者可以成家彼此成為配偶,
但反對讓透過白紙黑字契約所締結的關係權力與責任比天生血緣的連結還要強大,
這種關係甚至只能被稱做是伴侶而不是配偶。
當然不可否認多元成家支持者所舉的一群修女聚在一起生活一輩子,
有人病危時其他人無法簽署同意書讓她安心上路之類的案例,
但這終究是少數,極端,而且罕見,
如果真的發生這種期情況,
國家社會福利體制應該有其他應變方法,
而不是透過法令來開放這種所為契約伴侶,
讓毫無關係的人居然可以彼此互相替對方決定生命中的重要決斷。
另外我也覺得同性別者可以成家彼此成為配偶,
但政府還是應該鼓勵一男一女結合成立家庭,
畢竟如此才能正常生育產生雙方彼此愛的結晶,
為國家孕育栽培下一代主人翁,
然後一代一代又一代,
國家民族才能永續的發展長遠的存在。
當然,不孕症是一回事,
同性別結合不能生育是另一回事。
因為一個不能選擇,另一個可以。
這不是歧視,
而是社會賦與一對正常夫妻的基本期許與盼望....
(至少是夫妻男女雙方父母的期許與盼望吧?)
而這種期許與盼望倘若透過同性的結合下無疑是辦不到的,
所以在立足點差異下,
同性成家無法被社會平等看待也是可以體諒的,
同性戀不應該覺得自己受到不公平的異樣眼光是種歧視與排斥,
因為你真的跟異性組成的家庭有那麼點不一樣。
不過社會也不該禁止就是了。
另外,同性伴侶成家可以接受,
應該跟異性婚姻一樣享有法律下立足點一致平等的權利義務,
不該被歧視,
但是也不該被鼓勵的。
他不是一件錯事,
但對國家民族整體正常發展來說似乎也不是一見有正面效益的事。
而多元成家方案其他內容與要求,
則偷渡太多有可能造成國家社會混亂動盪的其他議題,
我覺得連歐美日已開發先進國家都不見得有這種措施下,
台灣更不該貿然實施,
這不是反同,
更不是歧視,
而是為了國家長遠正常發展著想。
我支持同性成家,
但反對多元成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