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istoday (生命中不能承受之輕)
2013-12-01 02:28:08婚姻是甚麼? 是權利還是義務?
婚姻實際上應該是限縮個人的權利去成全一個家庭
婚姻中的人有義務維持婚姻,以及維持家庭
另外,透過婚姻能擁有的權利,也可以透過成家的兩人私約定之
如財產分配,醫療權的代理等等,都可以簽約的
根本就不需要結婚這回事
因此同志爭取結婚,我認為是感性大於理性
是假議題
謝謝大家
作者:
noonee (我和烤肉間只差一撮孜然)
2013-02-01 03:05:00簽約?你當兩個人自己寫了法院就認同喔?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3-02-01 03:06:00當然 民法就是這樣定的 契約自由
作者: Ryaniii (詮) 2013-02-01 03:09:00
照這樣說 異性戀也不用結婚啦 契約自由嘛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3-02-01 03:12:00古人成婚也是定婚約 至於國家要管是因為法源係約定成俗
作者: Ryaniii (詮) 2013-02-01 03:13:00
那結婚為什麼要登記呢 像古人那樣不好嗎?
作者: Ryaniii (詮) 2013-02-01 03:14:00
還有繼承權的話 是不能用契約取代的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3-02-01 03:16:00以契約自由 這樣是不錯 國家愛管呀 怪哦哩國家沒管到甲甲 甲甲應該高興才對
作者: Ryaniii (詮) 2013-02-01 03:17:00
照你這樣說 應該沒人要結婚啊 為什麼要結婚都契約自由不適很爽
作者:
banpui (banpui)
2013-02-01 03:17:00很多人事物都讓我感到噁心,拜託也禁一禁好不好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3-02-01 03:18:00男人想開了 女人想通了
作者: Ryaniii (詮) 2013-02-01 03:18:00
還有繼承權是不能契約約定的 同性戀是不能給自己伴侶繼承權的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3-02-01 03:19:00騙誰 很多人遺囑說留財產給非親戚 寫好玩的?
作者: Ryaniii (詮) 2013-02-01 03:21:00
沒讀過繼承篇? 伴侶有第一順位繼承權
作者: Ryaniii (詮) 2013-02-01 03:22:00
先把民法讀好再來好嗎? 還想打我臉?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3-02-01 03:22:00那是沒留遺囑 有留的話 親戚只會有特留分zzz 自己沒讀好
作者: Ryaniii (詮) 2013-02-01 03:24:00
可以留啊 可是配偶的第一順位繼承權可以契約約定嘛?不適配偶就可只能在其他人特留分拿完後才可以分啊
作者: Ryaniii (詮) 2013-02-01 03:26:00
同性戀如果想給自己伴侶最多的遺產就是無法用契約解決啊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3-02-01 03:27:00就跟你說有遺囑一定先照遺囑 順位是給沒留的用
作者: Ryaniii (詮) 2013-02-01 03:28:00
是啊 我沒否認這點啊 只是你留遺囑不可能拿的比配偶多啊所以適不適配偶才這麼重要啊 董否?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3-02-01 03:30:00你是甲甲 你會有配偶分一半? 不會嘛你一定是遺囑給對方一半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3-02-01 03:32:00ufo其實搞混了 伴侶法 vs 改民法 是兩派人的說法
作者: Ryaniii (詮) 2013-02-01 03:33:00
沒配偶就是給下面順位的人繼承啊 你在說啥...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3-02-01 03:33:00我最後底限是支持伴侶法 同性 異性各自用自己法條 不衝突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3-02-01 03:34:00就跟你說啦 遺囑一定先尊守 其它才會照民法的順序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3-02-01 03:35:00但就有一派人堅持要改民法
作者: Ryaniii (詮) 2013-02-01 03:37:00
請看1144條第三款的情況這種情況配偶一定拿的比用遺囑多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3-02-01 03:38:00就跟你說你不會有配偶
作者: Ryaniii (詮) 2013-02-01 03:38:00
還有如果有子女的話 也會有影響
作者: Ryaniii (詮) 2013-02-01 03:39:00
所以配偶可以拿的比遺囑多啊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3-02-01 03:39:00既然要養子女 有影響是理所當然的
作者: Ryaniii (詮) 2013-02-01 03:40:00
所以配偶身分不適全部都可以用契約自由解決的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3-02-01 03:40:00不否認呀 但甲甲不會有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3-02-01 03:48:00推 dakkk:那是沒留遺囑 有留的話 親戚只會有特留分
作者:
Amontillako (俺ã¯æ€’ã£ãŸãž!フリーザ!)
2013-02-01 08:41:00QB: 好契約,不簽嗎?
所以這樣看下來連他們自己正方都亂七八糟,還怪外界混在一起打(聳肩)
作者:
Amontillako (俺ã¯æ€’ã£ãŸãž!フリーザ!)
2013-02-01 09:53:00ㄜ,請問正方是哪一方? =w=
利用婚姻制度來穩定異性戀,當然有人會說誰來決定社會價值? 公投就是不錯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