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統計學的術語來解釋好了。
差異可以區分成兩種,一種叫做「組內差異」,一種叫做「組間差異」,這兩種差
異在現實生活的實踐上,會有很大的不同。
「組內差異」式的作法,可以理解成包容性的多元文化概念,在本質上這些人都是
一樣的,他們的差異只是細部的不同而已。法律也不會因為這種組內差異而去設置特
別手段,而是一律平等地對待。身高體重應該是最好理解的部分。
但是「組間差異」就有很大的問題了,因為這是在本質上就預設了雙方的差距是明
顯而不可彌補、而且重要到可以將兩者分開並以不同的方式來對待。法律基於這種組
間差異而做出不同對待,會被認為是正當且有效的,最簡單的例子就是年齡上對成年
與未成年的區隔,法律在本質上便將他們視為兩組不同的人。
很多民權議題的案例,則是過去視之為「組間差異」的區分,改變成為「組內差異
」的過程。性別、種族這種巨大可見的差異,過去法律的社會以組間差異的方式來處
理但今日我們都認為這是身為個人的基本權利,而與這種差別沒有關係,過去的作法
是種歧視和隔離。
現在同性家庭爭取平權的運動,也是類似的例子。所以我才會說這種刻意要設置特
別的法令來對待同性戀的作法,仍就是一種維持歧視與進行隔離的作法。它就是一種
組間差異而不是一種組內差異的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