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2003加州州長罷免案

作者: larusa (最愛小熊寶貝)   2015-02-15 01:59:39
: 推 ssd123698745: 沒辦法 有的事情對錯就是很明顯 一定要說兩邊都有理 02/15 01:32
: → ssd123698745: 我也是很無奈 有沒有門檻 什麼門檻是一回事 02/15 01:33
: 而且我剛剛查了一下,看到有人說1994年以前,台灣選罷法是:
: 「三分之一以上投票,同意票多於反對票」
:
: 那次有人要罷免洪秀柱,國民黨就修法改成雙二一。
有連結有真相
從立法院的國會圖書館 法律系統可以查到法條沿革及修正沿革
http://ppt.cc/dRhE http://ppt.cc/GGtU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制定時間 民國69年5月6日
有效罷免門檻
第八十三條 (制定)
條文   
罷免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應合於左列規定,同意罷免票多於不同意罷免票者,
即為通過:
一、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省(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
代表,應有原選舉區選舉人三分之一以上之投票。
二、監察委員,應有原選舉區之省(市)議會全體議員之二分之一以上之投票。
三、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應有原選舉區選舉人之二分之一
以上之投票。
  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同意罷免票未超過不同意罷免票者,均為否決。
有效罷免門檻之修正
第八十三條 (修正) 修正時間 民國83年10月20日
條文   
罷免案投票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或同意罷免票數未超過有效
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均為否決。
理由   罷免案之最低投票人數規定
不得宣傳罷免之修正 修正時間 民國72年6月28日
第七十九條 (修正)
條文   
罷免案提議人,除監察委員之罷免外,於徵求連署期間,得設立罷免辦事
處,置辦事人員。
  罷免案之進行,除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外,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
  罷免辦事處及辦事人員之設置辦法及徵求連署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理由   
一、第一項文字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第三項明定罷免案之進行除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外,不得有其他罷
免或反罷免之宣傳活動;其徵求連署辦法則授權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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