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062
第十五條
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為公有土地者,主辦機關得於辦理撥用後,訂定期限出
租、設定地上權、信託或以使用土地之權利金或租金出資方式提供民間機
構使用,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地方政府公產
管理法令之限制。其出租及設定地上權之租金,得予優惠。
前項租金優惠辦法,由內政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民間機構依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開發公共建設用地範圍內之零星公有土地
,經公共建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符合政策需要者,得由出售公地機關
將該公有土地讓售予民間機構使用,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地方政府公
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第十六條
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為私有土地者,由主辦機關或民間機構與所有權人協議
以一般買賣價格價購。價購不成,且該土地係為舉辦政府規劃之重大公共
建設所必需者,得由主辦機關依法辦理徵收。
前項得由主辦機關依法辦理徵收之土地如為國防、交通、水利、公共衛生
或環境保護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者,得由主辦機關依法逕行辦理徵收
,不受前項協議價購程序之限制。
主辦機關得於徵收計畫中載明辦理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合作經營、出租
、設定地上權、信託或以使用土地之權利金或租金出資方式,提供民間機
構開發、興建、營運,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
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本法施行前徵收取得之公共建設用地,得依前項規定之方式,提供民間機
構開發、興建、營運,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
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徵收土地之出租及設定地上權,準用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租金優惠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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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二條來看
要使用公有土地,必需要有權利金
租金的優惠辦法要由內政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就我的認知看起好像
這個錢要收
但沒寫這個權利金的比例該多少
可能細則在別的地方
或是說由內政部去訂出權利金該多少
應該不是台北市政府能說歸0就歸0
馬英九真的該出來好好的說明一下
他憑什麼說權利金為0 的
遠雄用了一堆的附屬建案
打算大賺一筆
還能把權利金歸0
這真是太好笑了
如果忠孝東路的商場能不賺錢的話
那忠孝東路的地價是貴幹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