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是一休一例或是二例,必須確認現在的前提與現狀,而且不能改的比現狀慘,否則就
是假改革,依據勞基法36-40條,我們可以先確認幾項制度現狀:
1. 工時8hr/日,40hr/週
2. 每7日要有1日例假
3. 7天國定假為休假
4. 休假日勞工同意工作者,薪資加倍發給
5. 季節性因素要趕工,薪資加倍發給
6. 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例假、特休、休假都可以工作,工資加倍且要補假,並要報
勞工局核備。
也就是說,如果我們看前三點,一週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時,按照正常的邏輯,現狀本
來就是一例一休+7天假,到底是要改革什麼?
要推動週休2日,不論是一例一休或是2例,主要還是怕雇主鑽巧門,例如每天工作7小時
,星期六來半天這樣,所以DPP很天真的想了休假加班費要比現在更優渥,讓僱主不鑽漏
洞,我很不解的是,僱主只要稍微精算調整薪資結構,一定可以維持跟現狀一樣的勞動條
件,難道DPP完全不知?事實上就是,DPP要推動的就是現狀+扣7天假,這種完全讓勞工權
益倒退的政策。
很多人都說,二例就會沒有彈性云云,我覺得不然,現在勞基法對於季節性加班的規定,
沒有規定主詞,也就是說對於季節性加班可否利用例假,是有模糊空間的,從法律解釋上
來說,第39條中段既然已經規定可以勞資協商休假上班,末段提到的季節性因素應該是有
空間可以解釋為經勞資協商後於例假上班,否則何必重複規定休假上班?如果這樣解釋,
法規早就給了彈性。
至於第40條屬於重大事變,除工資加倍發給還要補假,還要陳報主管機關,這是不經協商
就可以要求來工作,跟一般加班情況根本不同。
講結論,
1. 國定假日7天假,這點絕對不可以退讓。
2. 一例一休或二例都是假議題,勞工要休息。每七日應有二日休息,每連續七日應有一
日休息,作為例假,例假上班應發給2倍工資,並於三個月內補假休息,僱主工資照給。
最後補充,如果要拉齊公務員,也可以:
1. 特休、喪假、婚假等假別,全部拉齊,颱風放假全部依人事行政局公告為準
2. 特休年資計算依勞保投保年資計算
※ 引述《chungrew 看板: HatePolitics》之銘言:
: 看了很多討論 其中 勞方的主張大多是要『強制二例假』
: 但如果站在台灣的整體的角度來看,一例一休到底哪裡不好?
: 先講結論,我覺得一例一休雖不完美,但現狀來說是一個可以接受的方案。
: 而勞工權益的改革重點,應該放在執行面上『切實』施行勞基法,以及強化勞動檢查,
: 提高行政罰的強度,例如提高罰鍰、怠金的金額,或嚴格處罰企業負責人等......
: 『法在漸,不在驟;在實,不在虛』
: 我寧可漸進式的推動一個可以具體落實的方案,也不願意訂個高大的目標結果做不到。
: 理由如下:
: 一、先進國家,幾乎沒有『強制二例假』的法律規定
: 所謂『例假』的定義,是指員工絕對不可以上班,除非天災人禍或重大意外。
: 而休假,則是在員工『自願』的情況下可以加班,但雇主必須給付更多報酬,
: 例如1.33倍加班費等等...
: 在美國、日本、歐洲等先進國家,也沒有採取『強制二例假』的規定
: 特別在美國,『帶薪休假』不是保障,而屬於員工福利
: 加班的情況也時有所聞,所以保持的一定程度的彈性
: 在此反問那些主張強制二例假的人,難道外國人都是笨蛋,不知道這麼做?
: 二、改革要溫和漸進,就像蔡英文總統說的,要以穩健的方式推動改革
: 劇烈的變化,如果超過了國家的承受能力,那會導致不好的後果
: 不要想一步到位,改革不可能一蹴可幾,一夜之間達成。
: 三、目前勞工問題的本質,應該是執行面的問題較大,而非法規面
: 法規面可以做的就是提高懲罰強度
: 但重點是要『落實』,要完全落實勞基法,讓企業都嚴格遵守勞基法的遊戲規則
: 不然即使法規定的再好,訂成二例假,做不到也沒有用
: 總而言之,我覺得民進黨政府目前的修法方向和改革方向,
: 雖不滿意但可以接受
: 重點是在執行面
: 如果連問題都搞錯了,覺得法規制定為二例假,就天下太平了
: 那真的想的太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