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政院修法 愛滋感染者可相互捐贈器官

作者: gerund (動名詞)   2016-11-24 14:32:51
※ 引述《kiki2125 (噬謊者)》之銘言:
: 新聞來源:蘋果日報
: 新聞標題:政院修法 愛滋感染者可相互捐贈器官
: 新聞網址:https://goo.gl/yxszhR
: 行政院院會今通過《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1條、第21條、第
: 22條修正草案,放寬愛滋感染者可相互捐贈器官;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說,本來愛滋感染
: 者,不能進行器官捐贈,但修法後,若接受器官捐贈者,本身也是愛滋感染者,可接受愛
: 滋捐贈者的器官。此案仍須經立法院通過。
: 衛福部表表示此次修法是為了顧及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接受器官移植的需要,在等候
: 移植的感染者經過書面同意後,可以使用感染人類免疫缺乏陽性的器官。
: 根據原本法規規定,愛滋檢驗呈陽性反應者,必須通報主管機關,其器官、組織、體液或
: 細胞也不能使用,修法後,受移植的感染者在器官移植手術前以書面同意後,就可使用愛
: 滋檢驗呈陽性反應者的器官。(陳郁仁/台北報導)
:
作者: KyleSeager (Ready for KyleSeager)   2016-11-24 14:55:00
他們頭腦簡單不是一兩天的事......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6-11-24 15:02:00
真的喔 這行政院感覺很不專業
作者: GHowPan (豪洨)   2016-11-24 15:09:00
這...不會增加醫療人員工作風險嗎?
作者: Desperato (Farewell)   2016-11-24 15:11:00
這個論點不差啊 可以去反映
作者: diefishfish   2016-11-24 15:21:00
今日朴槿惠 明日蔡英文
作者: akway (生活就是要快樂)   2016-11-24 16:02:00
通常器捐就是已經危及生命才使用 病毒株突變反而不是最重要考量 就像截肢一樣 已經危及生命 有些東西必須取捨除非你就是打算放給他死 自然不必器捐器捐後也許多活半年 病毒株都還沒突變完成就走了
作者: a1223356 (京)   2016-11-24 16:05:00
簡單到爆炸,也不用你想,大家都知道。會動到器捐,代表什麼意思,對你來說也一定很簡單。但你不會去想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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