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同性婚姻不應該立專法的理由

作者: yisdl   2016-11-24 15:30:16
現在同婚支持者所持有的理由,都是以普世價值、人權、平權等理由
來捍衛同志應該以婚姻保障,並不得立專法,以避免歧視跟差別待遇
但同婚支持者在辯論時,時常以難聽的智障、反動、白痴等字眼去罵
反同婚的團體或個人,但常常不回答思考上的盲點,來避免其他人對
同婚觀點的挑戰。
1.在討論平權上的轉換概念
簡單講,同婚支持者常以平權概念來捍衛同婚的價值。但反對者的理
由認為同婚是現有婚姻結構(異性+2人)的破窗。當同婚支持者高喊平
權價值時,遇到三人婚(三男、三女、一男二女、一女二男)、四人婚
(四男、四女、二男二女、一男三女、一女三男)、雙性戀婚(一男與一
女+一男、一女與一男+一女)或重婚(例如婚姻一:一男一女、婚姻二:
一男+一男/一女)等等,這些同婚支持者的觀點馬上變成,「自己不會
去爭取喔」?
從原有高喊的普世價值跟人權,遇到其他跟原有婚姻架構相異的問題,
他們就不把這些架構包含進需要捍衛的價值內,而是轉換概念成,你
要請自己去爭取,做你我的切割。但詭異的是,這些同婚支持者大多
都是異性戀而非同性戀,他們卻都不再高舉支持同婚的理由來捍衛其
他平權價值(三人/四人婚、雙性戀婚、重婚等):普世價值與平權
我建議挺同婚者不應再以「你們自己不會去爭取」的理由來逃避別人
對於傳統價值轉換的見解。反而應當以更充足的論述,去論述為什麼
需要同婚,其他三人四人或重婚不適合?
2.傳統價值與現代價值的轉換
老實說,台灣對於同性戀雖然過往保守,但現代社會幾乎都接受同性
戀的存在,甚至出櫃也不再是一個羞恥的事,反倒社會會鼓勵你的勇
敢。但是,同性戀跟同性婚姻則是兩回事。同性婚姻牽涉到的是對傳
統婚姻結構的改變。我不認為社會需要更多時間的討論跟適應,是對
同性戀的歧視。一個傳統價值的轉移,本來就需要社會的逐漸適應跟
理解。包括財產、親屬關係、子女領養等。所以同性婚姻專法,可以
保障同性戀者的財產繼承以及解決醫院急救時,可以簽署同意書等過
往無法被解決的問題。
若以專法方式先行解決財產跟親屬問題,若同性婚逐漸為社會廣泛的
接受後,要子女領養根本只是水到渠成的問題。
而且,同婚專法也代表社會對同性婚的肯定態度,比過往的無到有,
絕對是社會持續推進的象徵。但挺同婚者不應該把歧視同性戀跟反同
婚混為一談,全打成敵人,並認定只要沒有100%挺同婚的見解,就是
歧視就是智障。我認為以專法挺同婚也是挺同婚的一種,但在狹隘的
同婚論下,就又是一支敵人
3.傳統、保守價值是否等同落後價值?
這幾年自由派的興起,保守主義幾乎被污名化為等同於落後、反改革
而這次川普的當選,正彰顯了保守主義的反撲。保守主義本身就是社
會中很自然形成的派別。保守主義注重經驗、堅持傳統,簡單講就是
在多數議題中喜歡採取維持現狀,採行既有的穩定模式。
而保守派對於維持婚姻以異性+2人為基本架構,我不曉得錯在哪裡了
。他們擔憂的一旦異性被打破,那兩人架構未來是否也有打破的一天,
我不但不認為他們是智障,而且認為這是值得被討論跟社會思考的問
題。但挺同婚者看起來也沒有想要深入討論的意願,便急著把這群保
守派打成智障、低能、不尊重人權等標籤。
基本上台灣社會能進步到立同婚專法已經是個進步的象徵,挺同婚者
不應該認為所有的社會改變都要「一步到位」,同婚沒有一步到位,
便是台灣社會的失敗跟悲哀。不但是完全錯誤的解讀,並且又在度的
證實部分社運團體的不可退讓跟過於理想的錯誤。
好了,我只是想來幹譙民進黨推同婚的錯誤作法。並且來宣揚性產業
的開放重要性遠高於同婚。只是台灣人很奇怪,在同婚敢出櫃的今日,
需要被性需求保障的人們卻無法出來出櫃高喊,才是真的悲哀
※ 引述《ipadmax (ipadmax)》之銘言:
: ※ 引述《Desperato (Farewell)》之銘言:
: : 這邊有一個問題。
: : 當認為「同性婚姻要和異性婚姻擁有相同權利義務」時
: : 才會認為同性伴侶的權利低於異性婚姻是一種「歧視性的差別待遇」
: : 反同婚者基本上根本就不接受這個大前提
: : 所以即使是專法,他們都認為是給同性伴侶「優惠」了
: : 他們從來就沒有想過,同性婚姻專法會「排除適用民法」
: : 因為本來就不適用啊。
: : 而前幾篇s大在講的東西
: : 就是你沒有理由說這個前提必須是正確的,這只是價值觀衝突問題
: : 而我說的論點,則是這個前提不會自動正確,是需要爭取的
: : 差不多的意思。現在的異性婚姻是100 同性婚姻專法是60
: : 當你認為異性婚姻有100 同性婚姻也要有100
: : 一個專法只有60就是錯亂
: : 可是對那些異性婚姻有100 同性婚姻是0的來說
: : 專法有60根本很厲害了
: : 何況專法不見得只有60 現在德國就是專法100
: : 他們也不是一開始就專法100 是後來修上去的
: : 沒有把異性婚姻和同性婚姻並列,有個很簡單的原因
: : 就是有人認為同性婚姻根本不該用婚姻稱呼,即使它們內容差不多
: : 正名問題難搞程度並不亞於價值觀問題,特別是法律上。
: : 我個人覺得這部分是不小心的。不過有點嚴重。
: : 支持同婚的人士在某些發言上,不會注意到反對同婚人士的感受
: : 所以看起來好好的一段文章,也有可能會冒犯到反同人士
: : 這雖然只是語氣態度問題,但說久了被實體化就是標籤了
: : 例如前面某篇底下有人這樣說「畢竟你們還可以溝通」
: : 這其實是實話,不怎麼中聽就是了。
: : 結論就是,上面那篇基本上反同人士不會聽進去
: : 因為從前題就不支持了。
: : 我覺得支持同性婚姻的人
: : 要再花更多的時間,解釋為什麼同性婚姻應該和異性婚姻有相同權利
: : 以及為什麼不需要害怕同性婚姻帶來什麼負面影響
: : 而不只是援引以前黑人或女人的例子將同志投射上去
: : 或是使用我也有工作我想要權利這種調調(這比較適合在大街上當口號喊)
作者: Desperato (Farewell)   2016-11-24 15:36:00
推你 大推
作者: joe10337 (Dashu知道他不會是一個?2)   2016-11-24 15:56:00
台灣人假掰慣了,要開放性產業比跟中國統一還難
作者: adsl22121927 (xddddddd)   2016-11-24 16:10:00
說實話,我不認為支持同性婚者有義務為其他形式的婚姻去進行辯護
作者: yisdl   2016-11-24 16:11:00
你可以不需要辯護 但反對者的邏輯是一致的反對者就是反對改變現有的婚姻架構 應維持異性+2人制當人家提出三人婚的見解時 那就是在同一個邏輯下的推演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6-11-24 16:13:00
簡單來說 哪位北市長把公娼趕走 你就知道原因了
作者: yisdl   2016-11-24 16:14:00
把公娼廢除不是錯誤 但應該鼓勵私人經營跟制度管理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6-11-24 16:15:00
那應該是把公娼轉換而不是趕走吧
作者: yisdl   2016-11-24 16:17:00
我這篇文章沒想討論公娼 所以不用轉換概念了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6-11-24 16:19:00
我只是告訴你 反紅燈區是dpp的神主牌
作者: yisdl   2016-11-24 16:20:00
你告訴我這個沒用 我在同婚議題上跟DPP也差很遠挺DPP本來就不是所有議題都要跟DPP一致 這是你的誤解
作者: gerund (動名詞)   2016-11-24 16:21:00
在鬥爭KMT上和DPP一致就很夠了
作者: yisdl   2016-11-24 16:21:00
在鬥爭KMT上 我跟時代跟DPP都是一致的
作者: adsl22121927 (xddddddd)   2016-11-24 16:21:00
我不認為這是個有理的說法,因為這個說法本質上就是抗拒任何形式的改變
作者: yisdl   2016-11-24 16:22:00
抗拒形式的改變本來就是保守主義的特色他們拒絕改變不代表他們就沒有道理
作者: adsl22121927 (xddddddd)   2016-11-24 16:23:00
法律本來就是充滿變動的一門學科,隨著社會的改變,過往的見解會不斷的被加以檢討,最後促成實定法的變革
作者: yisdl   2016-11-24 16:23:00
是啊 但也不見得一定要往那邊傾斜 不代表舊法就是錯的至少同婚專法已經是個進步 我不認為是對同性戀的歧視
作者: adsl22121927 (xddddddd)   2016-11-24 16:25:00
假如這種邏輯可以成立,那所有關於現行法律制度的討論都會導致失控的結果,那乾脆根本不要討論
作者: yisdl   2016-11-24 16:25:00
當反同婚者提出其他婚姻架構的改變時 就是一種意識形態
作者: adsl22121927 (xddddddd)   2016-11-24 16:26:00
不同的案例本來就要個案討論,多重配偶雖然跟同性婚姻有邏輯上的類似性,但不代表這兩個狀況可以劃上等號
作者: yisdl   2016-11-24 16:26:00
自詡為改革派的人必須要正面面對人家的質疑或挑戰你不認為可以劃上等號 但你要理解有一群人認為這是等號我也不認為劃上等號的人就不值得尊重 因為都是婚姻架構改變他們希望保持異性+2人的基本架構 我不認為有什麼重大錯誤
作者: adsl22121927 (xddddddd)   2016-11-24 16:28:00
我可以理解另立專法的看法,也可以理解折衷的處理方式,但我無法接受的是以滑坡推論的方式否定任何改變
作者: yisdl   2016-11-24 16:29:00
我也沒有100%認同護家盟的見解 但也不認為他們100%的錯誤我文章中也說了 有人是支持同戀但反同婚 有人是雙重反對挺同婚者必須要試著去說服或跟前面那種人做妥協
作者: adsl22121927 (xddddddd)   2016-11-24 16:30:00
假如你採取這樣的推論方式,那另立專法也是有問題的,因為它已經開了一個缺口,允許同性戀者可以跟異性戀者享有同樣的權利
作者: yisdl   2016-11-24 16:31:00
我並不是完全反對同婚的那群人 所以對我來說開缺口沒問題
作者: akway (生活就是要快樂)   2016-11-24 16:31:00
簡單講就是阿拉大戰耶穌 兩邊沒有交集 然後路人不支持就先
作者: akway (生活就是要快樂)   2016-11-24 16:32:00
扣你帽子批判 根本把中立支持者推去對方
作者: adsl22121927 (xddddddd)   2016-11-24 16:32:00
我只想強調一點,另立專法是一個可以討論的方式,但不該是以這樣的理由
作者: yisdl   2016-11-24 16:33:00
光在領養子女的法律改變上跟實務上就需要很大的變化
作者: clifflee (亞爾薩斯)   2016-11-24 16:33:00
這邊不贊成折衷,折衷後可能導致數十年無法推動同議題
作者: Desperato (Farewell)   2016-11-24 16:33:00
專法其實就是一種妥協
作者: adsl22121927 (xddddddd)   2016-11-24 16:33:00
反同婚的有力看法不是沒有,但絕對不是這個
作者: yisdl   2016-11-24 16:34:00
但專法已經解決了目前現在的繼承跟末日簽署問題
作者: Desperato (Farewell)   2016-11-24 16:34:00
不會喔 德國和法國的例子 都是折衷法案先出
作者: clifflee (亞爾薩斯)   2016-11-24 16:34:00
公投法折衷完之後,十幾年大家有意見卻各懷鬼胎動不了
作者: yisdl   2016-11-24 16:35:00
公投法不叫折衷 那個叫做封殺我不認為同婚專法是個封殺 至少提升現在沒有的權力了對同婚來講 民主的推動花百年在推進 正常也不過的事
作者: adsl22121927 (xddddddd)   2016-11-24 16:36:00
我了解你的立場,我只是認為這個理由跟你的結論是衝突的,而且難以被支持
作者: clifflee (亞爾薩斯)   2016-11-24 16:36:00
以臺灣的狀況,我不認為立院會有動能慢慢修到好
作者: yisdl   2016-11-24 16:36:00
你認為沒有一步到位就是歧視 那是錯誤中的錯誤見解你可以不支持我無所謂 因為意識形態不同當然就會認為衝突
作者: Desperato (Farewell)   2016-11-24 16:37:00
太陽花才幾年時間而已 我對台灣很樂觀的
作者: yisdl   2016-11-24 16:37:00
現代社會變動的速度越來越快了 我一點都不擔心
作者: Desperato (Farewell)   2016-11-24 16:38:00
而且幾乎是同一個原因 我不希望直接修民法
作者: clifflee (亞爾薩斯)   2016-11-24 16:38:00
跳脫同婚正反立場,這件事本來就是dpp在還(同志族群)債
作者: yisdl   2016-11-24 16:39:00
我討厭DPP這種推法 尤其是段宜康在FB上的發言無視保守力量的聲音是大錯特錯
作者: clifflee (亞爾薩斯)   2016-11-24 16:39:00
這次推完之後,無論是不是專法,很難想像dpp再去碰了
作者: adsl22121927 (xddddddd)   2016-11-24 16:40:00
我先說哦,我從頭到尾沒有說你歧視,也沒有否定你的結論,我只是對你的理由一持反對看法而已
作者: yisdl   2016-11-24 16:40:00
DPP不碰很正常 因為其他還有很多問題需要去做我認為「現階段」推到專法已經是一個大成功
作者: clifflee (亞爾薩斯)   2016-11-24 16:41:00
我很同意yisdl的說法,不過改革這種事常常是先衝再適應
作者: yisdl   2016-11-24 16:41:00
美國解放黑奴到金恩的人權宣言 隔了100年我認為若同婚是個值得被推動的議題 這個力量就不會消失
作者: yisdl   2016-11-24 16:42:00
只是要等待社會的適應跟理解 一直不斷的對話是需要的
作者: Desperato (Farewell)   2016-11-24 16:42:00
好聽是先衝 難聽是硬幹
作者: adsl22121927 (xddddddd)   2016-11-24 16:42:00
你的理由二我能理解也能接受,這是很現實的問題
作者: clifflee (亞爾薩斯)   2016-11-24 16:44:00
先衝和硬幹只是修辭差異咩,溝通的效益也只能到某個程度
作者: yisdl   2016-11-24 16:45:00
很多實務跟人際牽涉的層面太廣泛 不能說推專法就是背叛我是希望挺同婚者也要在某些地方跟保守派達成和解
作者: Desperato (Farewell)   2016-11-24 16:46:00
嘛 反正就來看DPP推的怎麼樣
作者: fira1026 (屎扒客)   2016-11-24 17:03:00
建議樓主把近親通婚考慮進去 立論更強
作者: momogo11 (ヴァイオレット)   2016-11-24 17:07:00
我難得跟你看法相同XDDD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6-11-24 17:09:00
沒錯 婚姻可以突破男女 就可以突破血緣
作者: mune (越來越它了)   2016-11-24 17:12:00
近親婚也類似從人權為出發點來思考的話 要對人權做出限制都需要有充分理由 今天的爭論在於一方覺得不夠充分 一方覺得很充分大義凜然的論述者則是「人權不應做任何限制的支持者」
作者: adsl22121927 (xddddddd)   2016-11-24 17:16:00
近親婚的限制理由是家庭倫常及優生學
作者: fira1026 (屎扒客)   2016-11-24 17:17:00
同志婚的限制理由也可以用家庭倫常及優生學阿
作者: adsl22121927 (xddddddd)   2016-11-24 17:18:00
有沒有理是一回事,但這是學界的普遍看法
作者: mune (越來越它了)   2016-11-24 17:21:00
當然這種論述者就沒辦法回答多人婚、重婚、近親婚的議題可惜的是在任何議題中 這種聲音總是最大聲 也喪失理性思辨的機會
作者: manboisold   2016-11-24 17:49:00
不認同第三點 有種強烈的滑坡感 同婚倡議者所提的版本並沒有要打破2人婚姻的架構 如果你說所有修正特定架構的法律再修正前均要取得其他族群的完全信任那法律乾脆都不用修了 每一條法律的修正都會造成直接或反射性的影響
作者: gauiugr (嘿嘿嘿)   2016-11-24 18:21:00
我覺得最可憐是想結婚的同志, 夾在 贊成跟反對聲浪,應該不是他們本意,我是順其自然派,時間到了 反對聲音就會變小,水到渠成
作者: wwer0916 (wwer0916)   2016-11-24 18:37:00
唉 難得和你意見一致,感覺怪怪的
作者: yisdl   2016-11-24 18:42:00
那是因為樓上你只知道要把人二分法化啊支持民進黨 只是一個投票時的最終決定 而不是對他們的想法照單全收
作者: 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   2016-11-24 18:45:00
推說得很好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6-11-24 19:08:00
古代的婚姻多數並非基於愛情,而是媒妁之言與家族利益傳宗接代更是核心任務,現代婚姻基於愛情,然後借殼上市現在同婚支持者認為兩人相愛就該允許結婚,但基於同一立法理由用在近親婚上(同婚也不能優生)和群婚也都成立一旦同婚立法通過,近親婚與群婚提釋憲,大法官們又有何理由認定禁止近親婚與群婚合憲? 除非同婚支持者能舉出合理而且同婚具有但近親婚與群婚不具有的婚姻要件,否則法律上就應該等而視之,因為同樣是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的相愛,沒道理厚此而薄彼...之前有人提出倫理基礎,同婚顯然也違背傳統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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