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修來修去 結果又是一部不知道怎麼罰的法?

作者: sunyeah ( 湯元嗎)   2018-01-10 23:40:54
: → milk7763: 不利不代表違反法令,就像民法契約一樣 01/10 23:33
: → AGODFATHER: 簡單嘛會議記錄 紀錄了什麼 有人說要多詳實嗎 01/10 23:33
: ※ 編輯: evangelew (115.82.115.153), 01/10/2018 23:35:08
: → pagenotfound: 媽的,所以叫立法院要好好立法啊,條文整天開漏洞 01/10 23:35
: → pagenotfound: 我看都是故意的吧 01/10 23:35
: 推 ramun: 改顏色這小事情我不會介意的 01/10 23:36
: → pagenotfound: 立法院立出好的品質的法,違法有罰則,有錯進法院 01/10 23:37
陳政亮fb
內容:
希望勞動部不要說謊。妳在32條之一的條文第二項是:「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
雙方協商」。妳現在記者會又說,要在施行細則裡加上休息日加班「當年度」應當補休或
換加班費。到底是母法「勞雇雙方協商期限」是對的,還是將來的細則才對?
如果勞雇雙方協商說是期限是「兩年」,也符合母法,妳的施行細則是能怎樣?到底是哪
個對?話又說回來,妳勞動部2015年的版本明明直接在法條上規範了「六個月」期限,現
在又裝傻,說將來才要訂在細則,然後母法又沒有授權妳去規範期限?這是一種徹底的欺
騙啊。
第二點,記者提出這是一種「變形工時」的概念,它的問題是切中核心的,這等於「旺季
加班、淡季補休」,而沒有了加班費。這是把未來的「正常工時」移動到現在當做「延長
工時」,然後沒有加班費。這與「變形工時」把未來「正常工時」移動到現在當成「正常
工時」,一樣沒有加班費,效果是一樣的!妳勞動部去扯什麼「變形工時僅針對正常工時
的移動」,完全忽略了實質上產生一樣的(沒有加班費)效果啊!
立院加碼加班費換補休 勞動部長林美珠:補休年度結清
今天看到表姊解釋我也黑人問號 跟法案內容有點差距
現在陳政亮一說才知道黑人問號在哪裡
這種立法品質弄到資動部都嚇一跳趕快出來圓一下不會像法案說的那樣
結果說法根本牴觸母法
來看吧 看要怎麼玩 看dpp不尊重專業 看要怎麼玩死自己
作者: pan46 (pan)   2018-01-10 23:42:00
愛怎改就怎改= =
作者: milk7763 (甘摳郎)   2018-01-10 23:43:00
這種補休的確是變形工時的概念
作者: nnkj (井上吃雞)   2018-01-10 23:43:00
完了 又要修法了
作者: milk7763 (甘摳郎)   2018-01-10 23:44:00
賴神早說過會再修的啊
作者: sunyeah ( 湯元嗎)   2018-01-10 23:44:00
一堆開後門開到連自己人都怕 賴清德真她媽厲害
作者: ramun (pp)   2018-01-10 23:48:00
他有個好聽的名字叫工時銀行 可惜存提不見得自己決定 還有可能偷吃錢QQ這有可能變成以後無薪假的法源嗎
作者: evangelew (uwe)   2018-01-10 23:54:00
原po你真看得懂這篇的第二點嗎?為什麼加班補休 叫做拿這是把未來的「正常工時」移動到現在當做「延長工時
作者: ramun (pp)   2018-01-10 23:56:00
不知道法條裡面有沒有避免上次亞東發生的負薪假的情況
作者: sunyeah ( 湯元嗎)   2018-01-10 23:56:00
未來的正常工時薪水正常拿來補現在薪水加成的工時
作者: ramun (pp)   2018-01-10 23:57:00
假放太多補不回來 麻煩勞工繳錢回來
作者: nnkj (井上吃雞)   2018-01-10 23:58:00
把未來的正常工時挪到現在用,就不算加班了吧
作者: milk7763 (甘摳郎)   2018-01-10 23:59:00
四周變形還只能四周調動正常工時,新版讓你延長工時變正常工時那是倒果為因,因為已經"加班"了,後面才有補休或加班費,不是為了補休才加班的,有人會不去賺1.33/1.66,去賺1??dpp不是說勞工想加班賺錢嗎?
作者: nnkj (井上吃雞)   2018-01-11 00:02:00
樓上正解
作者: deep0723 (Fulberster)   2018-01-11 00:23:00
因為老闆希望勞工加班不加價阿 老蔡這不立馬滿足了嗎不然下次選舉的錢從哪裡來
作者: JCS15 (馬馬狗)   2018-01-11 00:24:00
工時銀行(帳戶)是另外的 這個加班補休湊進來 不知道執行上又會有什麼影響..
作者: tinmar (tinmar)   2018-01-11 00:47:00
第一點用釋函或細則即可第二點 補休代替加班費一直存在原本給加班費的還是繼續下去因企業若要給補休 以前就可以如此做了若要反對補休 在蔣萬安提條款時 就應呼籲改成禁止捕休
作者: deep0723 (Fulberster)   2018-01-11 01:02:00
現在改要檢討少數就對了 民退黨的嘴臉真好笑
作者: nakayamayyt (中山)   2018-01-11 01:41:00
照表姊講 補休或發錢是勞工的權利 那勞動部在施行細則中加期限就是超越母法授權 限制人民權利了真的懷疑表姊癌細胞是不是轉移到大腦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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