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ser1ohn (虎!虎!虎!)》之銘言:
: 給DICB先生:
: 勞基法新增32條之一,其條文完整版如下:
: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
定
: 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
數
: 。
: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
依
: 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
十
: 四條規定論處。
: 注意一下這一條,意思是補休期限到期或是終止勞動契約(就是資遣或離職)的時候,
: 應該依照補休發生時是超時工作還是休假日出勤的工資計算標準發放工資
: 蔣萬安版跟現行條文的差異只是補休到底是直接換1:1 還是超時就要換1:1.33
: 如果最後都變成錢的話其實兩個條文都沒差。
: 注意一下32-1條是這次修法新增的,所以以前補休沒休完是直接吃掉
: 你叫我去問八卦板板眾幹嘛,大家都出社會工作的,補休沒休完就吃掉誰都知道
: 問題是這次就新增了「補休沒休完不能吃」這一條啊。
: 你在那裡算得很高興說補休就吃掉,現在就規定不能吃了是要怎麼可以開釋一下嗎?
重點是
能不能換錢不是勞工決定,是企業決定
企業只要一張同意加班時數換修同意書就夠了
有了同意書,你就要隨時隨地加班,但是薪水完全沒有增加,因為已經換休了
什麼時候休?很抱歉也不是你決定,要主管同意才能休
這個補休的時數可以延後多久?沒規定,5年,10年都可以
就像現在勞動部知道事情大條了,馬上開記著會說明這條他們之後要函釋
要搞清楚遞延這麼久的時間企業絕對找得到機會讓你放補休
怎麼放?
晚到30分鐘上班,提早30分鐘下班,或是午餐時間多20分鐘,上午下午多10分鐘休息時
間
或是叫你4點下班,6點再上班到10點
= 補休2小時(-2)+加班4小時(+4)
=當天加班時數2小時
配合提早下班,休息時間
注意:業務量沒變,做得完做不完,你能力問題
你明明每天8點出門10點回家,但加班時數可能只有少少的1小時
這1小時的加班費是平日加班的倍率(因為休息日加班的時數都優先休掉了)
勞動力能存嗎?
你要不要連續開車40小時再給你休息?
也是一週工作40小時啊?
老闆唯一的目標就是一個,不想付加班費,跟你的產值一點關係都沒有,產值是有議價能
力的勞工用的
掃地工掃再快,也不會加薪,只會叫你做完時間算補休
回來再來說那個可悲的同意書
連法院都不採信,還要幻想勞工有議價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