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查弊案到底是誰的工作?

作者: jump2j (Lockel)   2024-06-23 03:13:44
※ 引述《court0043 (紅色十月)》之銘言:
: ※ 引述《jump2j (Lockel)》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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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力
: 之
: 0?
: 司
: 下?
: 辯
: 證
: ,?
: 個?
: : 凡是法律人,都必然經歷過索然無味的備考階段,而在備考過程中,有一項能力至關重
: 要
: : 審題
: : 就比如,當題目問你,哪個國家的「質詢」有刑罰規定時,你卻引用「聽證」的規定作
: 答
: : 那就下去吧,明年別遲到
: : 同樣的能力,在實務上也至關重要
: : 當你的老闆問你,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要怎麼報稅,你卻熊熊回答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
: 時
: : 那等待你的就只有被開除的命運
: : 所以,加油吧
: 該怎麼說呢。。。。 你家的憲法就是有質詢權,而且沒人反對它的存在,
: 別人家的憲法沒有。
: 結果你先用別人家:德國、英國等沒有質詢權的國家「沒有刑責」的規定來舉駁我,
德國、英國議會有質詢......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R1GuDT4CviU
這已經不是法律程度爛而已了,這是高中公民沒學好的問題
: 我卻不能用也沒有質詢權的國家的日本、美國來舉證他們「有刑責」??
: 嘿~ 嘿~ 嘿~
: 我可以認證你是血統純正的雙標黨黨徒唷,
: 超讚的啦,
: 完全無違和感~
: : 原文沒有在講文件調閱?
: : 你的原文不是在講調查權嗎?怎麼會跟文件調閱無關?
: : 釋字 585 明文揭示,調查權的行使方式,就包括「文件調閱」跟「傳喚證人」
: : 「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並不以要求有關機關就立法院行使職權所涉及事項提供參
: 考
: : 資料或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原本之文件調閱權為限,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
: 查
: : 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
: 處
: : 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本院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 : 我搞不懂
: 當然不懂,
: 就笨、邏輯差、反射性雙標啊,
: 我又不是第一個這樣講你。
: 就那種考卷寫到一半、一直另開主題的傢伙啊。
問題是,我沒雙標啊XD
是你缺乏最基礎的、高中生等級的憲政學知識
還惱羞罵人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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