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我舉個最簡單的例子好了

作者: wahaha99 (此方不可長)   2024-07-11 00:57:33
台灣過去有個罪名叫侮辱公署罪 (約三年前刪除)
讓我們回到仍有該罪的時空背景來想:
如果是某公署自己覺得被侮辱
然後自己可以對覺得侮辱他的人處以行政罰
你覺得能不能不能被接受?
我想哪個正常的民主國家都不行
最少你要移送到地檢署去
檢察官覺得也符合要件 再起訴由法院審理判決
這不是罰的輕重的問題
對吧
如果你能想通這道理
就知道目前的蔑視國會法中的罰款
有多少問題了
要不要大法官出來說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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