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Buddhism板主水桶事件

作者: nknuukyo (我無所能因敵成體)   2016-09-07 00:15:56
一、未將資料完整陳列於組務板者,組務並無義務去任何子板面追文研究,
  請往後上訴者一定要確實將資料陳列,否則風險自負。
  請盡量將脈絡統整於一至三篇文章內,方便組務方了解案情與需求。
二、本案buddhanature於板眾轉文未按板規時,多有提醒之私信留存,
  此舉之證據性與合法性為組務所肯認,難謂其警告方式不合情理。
三、在本案buddhanature已有警告等意思表示之前提上,
  主訴yogi之濫權質疑難謂其充分,似有批判過當之處。
四、惟不少板眾並不知buddhanature本有私信告知之美意,
  組務查其私信,言語尚稱委婉緩和,兩造雙方實有其誤會之處。
五、又為維護法規之信賴性,近日組規、板規之更動,其懲處調整本不應溯及既往。
六、惟衡酌法理『從新從輕原則』、言論自由權、使用者程序權益保障
  及《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四章第二十五條之立意,
  及本案兩造原有之誤會,
  建議buddhanature減輕其懲處,
  板主處理程序之合理性既有組務之背書,此舉應無損板主之清譽。
七、為兼顧訴訟之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強化程序安定性、防止突襲式裁判,
  組務實務上採取『紛爭解決一次性』之態度,
  按(一)所言,得不採認逾期提出之『得提出而未提出』之證據。
八、派系偏好是否真影響板務運作,各方判斷上多有主觀因素夾雜其中,
  私信警告之美意也未必多數人都明瞭,
  不妨在板上多研議適合的替代方案,觀察其操作性是否更理想。
作者: buddhanature (應無所住,而生其心~!)   2016-09-07 01:40:00
已從建議從輕量刑,改判禁言七日,故剩一天可解禁。
作者: yogi (Yogi)   2016-09-07 05:52:00
關於buddhanature濫權,是一個長期的現象,如果真的要舉例說明請見下文自己違反自己的判例,濫用公權力,只為了一定要把板友水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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