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公告] ga037588檢舉案裁判

作者: nknuukyo (我無所能因敵成體)   2018-03-05 01:5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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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knuukyo (我無所能因敵成體) 看板: Folklore
標題: [公告] ga037588檢舉案裁判
時間: Mon Mar 5 01:55:20 2018
【本公告請勿回覆或推文,如需討論請至組務板】
本次檢舉案因為牽涉到很多層面,可能會衍生許多枝節。
故於此配合晨星板主的建議,由組務代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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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務處理適格及其法源依據:
組長權力義務規範
二、權力
(3)裁決權:
組長有裁決該小組所有有關板務爭議之裁量權,除該看板之板主為該組長時,該
組長需要迴避裁決,交由上層之群組長或是站長處理之。
(7)看板監督權:
組長有權對該小組內看板進行監督之工作,並且對於違法之看板提出警告。
(8)看板爭議協調權:
組長有權對該小組內看板互相之爭議,進行協調之權力。
三、義務
(3)小組長有協調小組內爭議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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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板友Lang90,於置底檢舉區,檢舉ga037588板主違反相關板規,
其中所引板規為『三-1、三-2、三-3』,
以下為組務回覆:
一、法規適用部分:
三、其他違規事項與罰則
1.秉持宗教自由及互相尊重為原則,請勿刻意討戰,惡意發戰文與挑釁文。予以水桶、劣
文、刪除推噓文,初犯水桶1個月,累犯6個月,時間以公告時點開始計算。
此處是否算是發引戰文?
組務以為尚有斟酌之空間,
蓋板主亦有引導看板風氣之責任,
如果板友有些狀況的確需要點明,這樣的陳述能否算是引戰?
就法益衡量原則來看,組務不認為必然屬於引戰之範疇,理由於後表明。
2.禁止公布他人個資。
未經同意發表他人個人資料,或意圖以影射、諧音字或近似字公開非公開使用者部份或
全部之個人資料,如: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字號、住址與電話號碼等未能直
接由ID查詢到的一切資訊,皆直接刪除推噓文、刪文並永久水桶。
個資的定義是個人資料,
然而如果是借用他人的帳號,
帳號之原持有人,亦同意板主與組務引用其個人資訊,
證明該帳號確實與另一人共用時,
組務這裡不認為此處有適用本規定之空間。
本案ccclum之帳號原為F先生所持有,借給C先生使用,
F先生表明許多C先生所作之發言均非F先生本人所為。
並同意組務nknuukyo與板主ga037588兩位,
將部分公開活動提及之個人資訊作為證明F先生與C先生共用帳號事實之佐證。
並希望組務於此協助表明,C先生所作之活動,與本人F先生無關。
綜上所述,組務認為此處並不適用這個條目。
3.未經當事人許可,禁止公開水球紀錄及站上信件內容。
Lang90的檢舉推文提到:
『這更是證明丹楓在對方拒絕公布個人資料的情況下,依然持續公佈個資及刻意引戰。』
但此段個資敘述之前提,
組務方認為是【個人資料屬於他個人,而非挪用或偽造】,
換言之,在挪用或偽造個人資料的狀況下,
按法益衡量原則與批踢踢實名政策所秉持的誠信原則,
板主主動提醒板友這件事,組務認為是具備一定合理性的。
然而就板主的執行與溝通上,
組務認為代神宣達旨意的陳述方式並不見得利於看板文化的經營,
即便可以用【有無對價的商業關係】,
作為辨別神棍與領旨者的判準之一,
然而這樣的判準仍然不夠精確。
在多數板友認同開放的狀況下,
如何建立一個有效的判準,
辨識領旨聽意跟神棍假權威的差異,
這是非常需要用心去思索的方向,
畢竟外觀的行為落差非常細微,很難跟大眾說:【為何你可以,我就不行?】。
就本案而言,
雖然ga037588板主溝通上或有過頭之處,
但板規的涵攝仍多有誤用或斟酌空間,
於此,
裁判ga037588板主自肅水桶15日(2018/03/05~2018/03/19),
除看板監督權的行使與公告文章外,其餘部分比照板友水桶,不得發言。
並予以警告一次。
就本板推動上,另有三點舉措:
一、於E、G兩位新板主無共識時,請第三位晨星原板主依多數決決定。
  惟晨星板主近期十分忙碌,若是三天內無法聯繫,組務權充第三人進行多數決。
  在檢舉案須進行回避之情況,若無法於三天內聯繫晨星板主,
  另一名板主與組務討論之。
二、與民俗信仰相關的群組分享,自然有權放來板面上,
板主可依情況收納入精華區或M文,
  然而批踢踢畢竟是傾向排除營利行為,
  所以若群內有不當的營利行為或受害者發生,影響會相當嚴重,
  於此組務請板主多為宣導這類情況應予以注意,
  若板主多次宣導,仍有板眾不慎發生受騙等情事,
  便不能將責任怪罪給板主或民間信仰的神明。
三、神意宣達的部分,
  若板主方及多數板眾認為這是一種民間信仰文化不可犧牲的核心,
  請板主群與組務盡速討論出一個適切的判斷方式,以避免後續爭議。
作者: pili1321 (小強)   2018-03-05 21:00:00
針對3c共用帳號的問題,我認為應該要更清楚說明調查過程,甚至請當事者出面解釋,這樣的公告內容很模糊,畢竟外人完全無法驗證共用帳號的真實性,會加深疑慮。而共用帳號與否又十分關鍵,究竟是共用(兩人都可使用)還是讓渡(目前僅一人使用),希望能夠有更詳細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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