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同性戀討論

作者: bluebrown (仨基友撸一把)   2015-07-10 01:34:03
: → bluebrown: 平等權哪裡重新定義過? 07/10 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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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性婚姻並沒有被明列在憲法裡,那些支持同婚的法官只能採取說是這權利是「隱含」
美國憲法也沒明列婚姻是什麼。
: 在憲法的十四修正案,而一夫一妻的法例「未經正當法律程序而剝奪了這種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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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些支持同婚的法官的硬凹我覺得蠻神奇的,將一夫一妻制寫入州憲法的住民公投,
: 直接民主,對這些支持同婚的大法官來說不是「正當法律程序」。
正當法律程序專門對抗多數決,公投不算是憲法修正案定義裡的「正當法律程序」吧?
以下這公投要是過了,算正當法律程序喔?
作者: startwinkle (星爍)   2015-07-10 01:45:00
在1857年的大法官,卻實就在運用這個概念,你要在在憲法14條修正案同過,濫用的例子,羅伯茲大法官還有舉出另外一個案例,Lochner v. New York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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