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地方召會讀經不用腦?

作者: df31 (DF-31)   2016-03-08 23:12:31
地方召會讀經不用腦?
呵呵,笑話!希望那些[自認為]是[最]地方召會的屬靈人看仔細嘍!
建議[自認為]是[最]地方召會的屬靈人都該好好的"謙卑".山寨貨,害死別人!更會害死自
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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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讀經之路
上編 人的豫備(二)
二 不要馬虎
第二,讀聖經的時候不可馬虎。聖經是一本非常準確的書,可以說,一個字都不能錯,一
個字都不能差。只要稍為馬虎一點,就把神的話漏掉。一個主觀的人會把神的話漏掉,一
個馬虎的人也會把神的話漏掉。所以我們要謹慎。一個人越認識神的話,就越謹慎。馬虎
的人讀出來的聖經一定是馬虎的。我們只要聽一個弟兄怎樣念聖經,就知道他是一個馬虎
的人,或者是一個謹慎的人。有許多人,讀一節聖經,或者背一節聖經,常把非常重要的
字隨便的念錯,這是非常不好的習慣。我們的習慣常常容易犯不准確的毛病,因此對於聖
經的認識也往往不彀准。有許多地方只要稍為馬虎一點,就把神的話弄錯了。現在舉幾個
例子於下:
聖經裏面對於‘單數’和‘多數’是非常講究的。單數和多數不可不分,不可隨便。例如
:‘罪’在原文就有單數和多數的不同。單數的罪是指人的罪性,多數的罪是指人的罪行
。聖經裏面說到神赦免人的罪,都是指多數的罪─罪行。神從來不赦免人單數的罪─罪性
,單數的罪是不能赦免的。我們的罪性(單數的罪)需要脫離,我們的罪行(多數的罪)
需要赦免。這在聖經裏是分得非常清楚的。
‘罪’和‘罪的律’也不一樣。人若沒有脫離罪的律,就不能脫離罪。羅馬六章講脫離罪
,七章講罪的律。我們馬虎一點,就看兩個都差不多。我們讀到羅馬六章,以為罪的問題
到此就完了,因為保羅寫到六章末了,已經引到十二章的起頭,已經說到奉獻身體和肢體
的問題了。但是,保羅清楚:要脫離罪,還得認識‘罪的律;’要勝過‘罪的律,’還得
有八章的‘聖靈的律。’如果不是一個謹慎的人,也許以為‘罪’和‘罪的律’差不多。
這樣,就把神的話忽略了。神的話是煉過的,神的每一句話都有它著重的點。如果我們說
的是馬虎的,就以為神的話也是馬虎的,就不能懂得神的話。
羅馬七章除了‘罪的律’以外,還有一個律,就是‘死的律。’我們如果馬馬虎虎,又要
以為‘罪的律’和‘死的律’差不多。但是事實上,二者完全不同。罪是指著污穢說的,
死是指著無能說的。立志行善而不能行善,這是‘死的律。’立志不要行的惡,反而去行
,這是‘罪的律。’我不要作的,沒有法子不作,這是罪。我要作的作不出來,這是死。
我們藉著同死,脫離罪的律;藉著同復活,脫離死的律。羅馬七章不只給我們看見‘罪的
律,’也給我們看見‘死的律。’我們一粗心、一馬虎,這些真理就都被忽略過去了。所
以,有一件事是相當明顯的,就是所有讀聖經讀得好的人,都是謹慎的人、準確的人。
我們曾聽見人說到我們穿上了主耶穌的義袍,說神把主耶穌的義賜給我們作義袍,所以我
們不赤身露體了,所以我們能到神面前去。但是,聖經裏並沒有這樣的教訓。聖經沒有一
個地方說神將主耶穌的義賜給我們作義。聖經是說神將主耶穌賜給我們作義。神不是將主
耶穌的義撕一塊下來作我們的義,神乃是將主耶穌這個人賜給我們作義。這裏面的分別有
多大!馬虎的人卻以為主耶穌‘的’義和主耶穌‘作’義差不多。豈知主耶穌的義是祂自
己的,不能挪到我們身上來。每一個人在神面前都得有義,主耶穌在神面前也得有義,主
耶穌的義是為著祂自己的。主耶穌的義是祂在地上活出來的義,如果能轉讓到我們身上來
,我們就已經有義了,主耶穌何必死呢?主耶穌的義不能轉讓給人。祂的義永遠是祂的,
沒有一個人能有分祂的義。我們的義是主耶穌這個人,我們的義不是主耶穌的義。在全部
新約裏,除了彼後一章一節有另外的意思之外,所有的地方都是說主耶穌作我們的義,不
是說主耶穌的義作我們的義。主耶穌的義,只叫主耶穌自己有資格作救主;祂因為有義,
祂自己就用不著贖罪。主耶穌自己是神所稱義的,神是將‘祂’賜給我們作義,神賜給我
們的義是祂。我們是把祂穿上,我們是披上基督,就是披上義。我們不是有多少行為得以
在神面前稱義,乃是把基督穿在我們身上,基督是我們的義。我們是在愛子裏蒙悅納,不
是因愛子的義蒙悅納。我們要把聖經讀得好,就必須準確,不可馬虎的過去。
有人說到主耶穌的血是給我們生命,意即我們的新生命是根據於主耶穌的血。他們說,我
們喝了主耶穌的血,就得著了生命。他們引什麼聖經節呢?就是引利未記十七章十四節的
話說:生命就在血中。如果我們只在表面上讀這些字句,也會以為這話有道理。但是,血
並不是給我們新生命。血是為著贖罪的,血是為著滿足神的要求的。出埃及十二章十三節
的話,是對於血所規定的原則:‘我一見這血,就越過你們去。’血是給神看的。血是為
著滿足神的要求,不是為著滿足我們的要求。聖經裏只有一個地方講到血對我們有用處,
就是在良心上,(來九14,)但良心也是對神的。
那麼,利未記十七章所說的‘生命’是什麼意思?這個‘生命,’原文是‘魂’字,是指
‘魂的生命。’主耶穌是將祂自己的魂傾倒出來。以賽亞五十三章十二節說,祂傾倒祂的
魂,以致於死。(照原文,‘命’應譯作‘魂。’)主耶穌把祂的血流出來,把祂的魂傾
倒出來,這是為著贖罪。祂在十字架上說,‘父阿,我將我的靈交在你手裏。’(路二三
46,照原文直譯。)說了這話氣就斷了。祂的身體掛在十字上;魂在血裏面倒出來為著贖
罪;(因為人的特點是魂,犯罪的魂必須死,人格所在的地方要死;)靈交給神。
約翰六章有幾次說吃我肉、喝我血的人有生命,也有幾次說吃我肉的有生命,卻沒有一次
說喝我血的有生命。喝了血,還得吃肉才有生命。我們需要學習作一個謹慎的人。神所分
開的,我們把它混在一起,就發生誤解。我們不可隨便的講聖經。必須從神的話裏很仔細
的看過,把全部聖經裏幾百次講到血的地方都找出來,都讀過,才能看見:血是為著滿足
神的要求,不是為著滿足我們的要求。
假定我們聽見衛斯理來對我們說,主耶穌的血要洗我們的心,要把我們的罪根洗掉,這樣
我們就不會再犯罪,那我們怎麼說?我們要說,主耶穌的血,從來沒有洗我們的心。聖經
裏沒有一個地方說主耶穌的血洗我們的心。神是給我們一個新的心。人的心比萬物都詭詐
,怎麼洗都洗不乾淨。血是為著贖罪,不是為著洗淨;血是為著赦免,不是為著聖潔。(
在神面前的聖潔和在人裏面的聖潔不一樣。)或許有人要說,希伯來十章豈不是說,主耶
穌的血洗我們的心麼?不。希伯來書所說的是洗我們心中的天良。(十22。)天良是心中
的一部分。我們人感覺罪的惟一的部分,就是我們的天良。血滿足了神的要求,也就滿足
了我們天良的要求。我們看見有主耶穌贖我們的罪,自然而然我們的良心就不感覺有罪了
。所以血在我們良心裏的功用,不是使我們不犯罪,乃是使我們不感覺有罪。不犯罪,那
是聖靈工作的結果。血的工作和聖靈的工作不一樣,不要混在一起。
我們必須在神面前有準確的習慣。如果我們是不准確的人,我們就虧損了神的準確。如果
我們有不准確的習慣,讀聖經就讀不出什麼東西來。我們必須看見聖經是何等的準確,準
確到一個地步,不許可弄不清楚!我們必須在神面前接受準確的訓練。
書名:屬靈人(中冊)
第三章 心思助靈的原則
信徒如果要隨從靈而行,就不可不知道靈一切的律法。因為知道靈律法的人,才知道靈中
各種的感覺,到底是什麼意思;這樣,才會照著靈中感覺的要求而行。靈所有的要求都是
藉著它的感覺表明出來的。不理靈的感覺的,就要忽略了靈的要求。因此明白靈的律法,
而隨之而行是靈程中首要的事。
但是,隨從靈而行的信徒,除了明白靈的律法之外,還得知道一件事,就是心思助靈的原
則。這個原則比較靈的律法的緊要,並不少差一點。在隨從靈而行的道路上,這個原則是
隨時當用的。光明白靈的律法而不明白心思助靈的原則,就在許多的時候還是要失敗的。
這是因為靈的律法,不過將靈各種的感覺,和這些感覺的意義,並補滿這些感覺要求的方
法,對我們解說明白而已。在靈有感覺的時候,我們盡可以按著靈的感覺而行-若是正當
,我們就可隨之而行;若是反常,我們就可更正我們的生活。在此,有一個問題發生,就
是靈的感覺,不一定是常有的。靈不一定時常有聲,有時靈並不開口,在許多信徒的經歷
上,靈常有好幾天不開口的事。好像在這樣的時候,靈並不活動,就是睡在我們裏面一般
。靈如果好幾天不活動,那是不是說,我們應當好幾天不作事,直等靈活動之後,才動手
呢?我們是不是靜坐幾天,也不禱告,也不讀經,也不作工呢?我們屬靈的常識,要答應
說,不,我們是不應當空廢光陰的。但是,我們此時如果要有什麼作為,豈不是在靈之外
,在肉體裏面作的麼?
這就是應當使用心思助靈原則的時候。心思如何扶助靈呢?這裏的意思,就是當靈睡覺的
時候,我們應當用心思來代替靈的工作。不久我們就要看見靈也加入工作。心思和靈原是
緊緊相連的。它們倆是彼此相助的。在許多的時候,乃是靈發出感覺使心思明白,而使令
人行動。但是,在有的時候,靈卻不動,必須信徒藉著他心思的活動,因而引起靈的活動
。當靈不動的時候,心思會引起靈的活動。當靈活動之後,信徒就可隨從靈而行了。這樣
用心思來引起靈的活動,就叫作心思助靈的原則。在屬靈失命中,有一個原則,就是在起
初的時候,我們是用靈的知覺來得著神所賜我們的知識,後來我們應當藉著心思保守這知
識,而使用這知識。比方:在這裏你看見一個需要是重大的。按著你從前從神那裏所得的
知識而言,你應當禱告,求神補滿這需要。但是,當你看見這需要時,你的靈並沒有感覺
要禱告。那麼,你應當怎麼作呢?你應當用你的心思來禱告;不要等到有靈中的感覺時才
來禱告。一切的需要都是禱告的呼召。如果你在起初不顧你的靈如何寂靜,就是一直禱告
下去,不久,你就要覺得有了什麼好像從你裏面升起來了-你的靈現在也加入這禱告的工
作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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