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關於板規6.4往後之執行規劃草案(多重帳號)

作者: F00L (愚者)   2016-06-03 18:38:45
現行板規的辦理流程:
一、目前板規無抵觸站規的問題,可繼續施行。(詳附註一)
若板友們希望修訂調整,請依照板規發起討論並申請投票。
其中本板不歡迎者,乃阻卻其使用本板之權利。
此意義相當於本站不歡迎者,亦為將其帳號砍除或停權處置。(詳附註四)
二、依板務部說明,板主在未受申訴時進行之一般板務行政懲處,屬有效判決。
(詳附註二)故往後判決板規 6.4之流程為:
1.板主依照簡易認定判處分身帳號永久水桶,七日後執行。
若當事人不加申訴,則判決有效,全案終結。
2.當事人若於七日內(帳號部公定時間),向本板板主或所上層之小組長,
提出「並非相同使用者」之申訴,則先不桶,而進入【申訴程序】。
(詳附註三)
3.板主會至小組組務提交案件引證,並寄信給當事人於72小時內至小組說明。
4.如果得到小組長附議之意見,
即認為在帳號部進一步確認其是否為多重帳號後,才能裁量行政懲處。
就會再提交帳號部認定,進入帳號部的【調查流程】。
若帳號部判定「並非相同使用者」,且無人檢附事證再申訴,則全案終結。
5.若帳號部判定「其為多重帳號」,則依帳號部對其依照帳號部規定處分後,
在其分身帳號仍未停權的狀況下,板主再依帳號部的認定處分身永久水桶。
(若同時還有犯其他板規,則除水桶分身外,再根據板規加罰本尊帳號。)
*.附帶一點,沒使用多重帳號下,跑帳號部流程應該是沒事;
但若有分身又移件帳號部那裡,就得注意站方還會有甚麼多罰的規定了。
以上是執行規劃草案,並非已決斷之公告規定,歡迎板友討論。
若仍有悖於站方或小組作業流程,或有未竟不妥之處,亦歡迎相關上屬不吝賜示。
附註一:關於板規 6.4是否抵觸站規之文。
本板板規:節錄自#1DDNt07Z (JinYong)
6.4 本板板規乃針對使用人所訂定,不歡迎多重帳號者(分身)使用本板。
小組長解釋:節錄自#1NK5-kVd (AboutBoards)
1.看版發文權限為各版自治範圍。所以並沒有與站規抵觸之虞
而帳號擁有之權限與使用者可擁有多個ID並無直接關係。
各帳號其本身各項權限本來就需要經過認證之後開通
故權限本身即不是帳號天然權限。
基於兩者
判決該使用者之申請駁回
2.閱讀版規為使用者之義務。不應以應注意而未注意之理由可以避開
3.但經由版友提醒。認定分身帳號之權限為帳務部所有。故不可由版主認證之
故判決會改判。
→ ra065311: 小組長誤會了 版主可以簡易認定 06/03 08:44
→ ra065311: 但只要被申訴就必須移送帳號部判定 06/03 08:44
→ markwu123: 我再看一次。抱歉,你說的沒錯 06/03 08:50
小組長改判:節錄自#1NKDIcOE (WriteService)
多重id判定為帳號部擁有權限
但因當事人已承認是分身ID
唯自白不能當事證。判定目前判決需中止,需釋放水桶
送帳號部進行判定
才可以決定是否進水桶
推 zkow: 等等,這有抵觸該版主的判決用意 06/03 09:58
→ zkow: 他的用意是不妨礙本尊在該版的使用權利,才禁止分身的06/03 09:58
→ zkow: 這樣做等於嚴重影響本尊&分身在PTT的使用權利 06/03 09:59
推 zkow: 不知有沒有放棄申訴這個選項 我的申訴 06/03 10:19
→ zkow: 完全沒有針對多重分身認定這點,而是針對版規疑慮 06/03 10:19
→ ra065311: 你的認知有誤 如果只是板規疑慮那你不該來這裡 06/03 10:57
→ ra065311: 應該是跟板主私下溝通 畢竟版主擁有板規制定權 06/03 10:58
→ ra065311: 至於是否與站規牴觸 目前就我看來是沒有 06/03 11:00
→ ra065311: 你申訴的訴求是要板主解桶 板主水桶的原因是 06/03 11:02
→ ra065311: 把你和另一帳號認定為同一人 也就是簡易認定 06/03 11:03
→ ra065311: 依照板務站長公告 此類判定方式一旦被申訴 06/03 11:03
→ ra065311: 就必須送查多重帳號 至於查詢結果出來前 06/03 11:04
→ ra065311: 板主處分是否停止 則由小組長決定 06/03 11:04
附註二:板務部(申訴板)《BoardCourt》之
分身認定公告(節錄自#1LcFJBGK)
《說明》為了維護使用者權益,也為了更明確區分、尊重站內各部門權限,經過與
帳號部溝通討論後,即起所有以「多重帳號」為名之懲處,不分層級,一律必須
以帳號部認定為準,板務部門各層級不再於未經帳號部認定前以「多重帳號」名
義對使用者進行任何處分。
若板主仍於一般板務行政懲處範圍,以簡易方式自行認定多重帳號並加以處分:
1)由於板主該行為仍屬#18CI8fbq (ID_Multi)中的「一般板務行政懲處」,故
原則上該板主不視為違反站規、原則上小組長/群組長不受理相關檢舉;
2)一旦該處分受到「受處分人」的申訴,受理申訴之小組長/群組長應立即將
相關所有帳號移送帳號部查詢該批帳號是否為多重帳號;
3)板主原處分僅限於未受申訴時有效,一旦受到「受處分人」(之一)的申訴
,於小組長/群組長依前述(2)移送帳號部後、帳號部公告查詢結果前,小
組長/群組長得(ㄉㄜˊ)裁定暫停執行原處分。
附註三:帳號部(多重帳號處)《ID_Multi》之
提出多重帳號查詢懲處案件的限制與辦法(節錄自#5IW8rjT6)
申請人:
需為與該案件相關之板主以上職務(該板板主、直屬小組長、直屬群
組長)或站長以上職務(註一)
由申請人於該事件所屬的組務板提出,需詳述案件經過,檢附各項證
據文件,並請當事人到案說明(註二),提出申請視同申請人願對該
項檢舉負責。
該組務板直屬組長於審理後認定當事人不適用於一般板務行政懲處後
,可至多重帳號板(ID_Multi)提出附議申請,附議申請時亦需檢附
前項所述文件。提出附議申請視同附議人願對該項檢舉負責。
帳號站長確認相關證據文件齊備後,會將申請案予以標記,並進入調
查流程。(註三)
申請限制:
每個板每周最多只能提出五件申請案,請板主與組長們多多利用溝通
管道以及板務行政懲處。(註四)
處理流程:
帳號站長調閱各項電腦記錄後,會公佈調查結果並依法對當事人帳號
進行懲處。帳號部將保留上站次數最多的兩個帳號,其餘一概予以砍
除,若保留的帳號中有註冊未達三十天,或上站未達一百次者,亦予
以砍除。若保留的帳號中有註冊不實情事,則視情況予以退註或砍除
。本尊帳號及被砍除的帳號均將公告供板主/小組長/群組長/站長
懲處。
累犯處理條款:
累犯遭移送帳號部處理達三次者,將列為本站不歡迎的使用者。
不受歡迎的使用者只能擁有一個帳號,其認證信箱將被封鎖,並將遭
到停權處份,禁止發表文章處份,通緝處份。(註五)
申訴辦法:
若對於申請人所提出的申請案有所異議,請於該申請案送達組務板時
於組務板提出異議,交由組長裁決。
(若無提出異議或說明者,案件送至帳號部後,將不受理對調查結果
異議之申訴)
若對帳號部所提出之調查結果有異議,請於判決公布後七日內於板上
提出申訴,並檢附各項證明文件。(註六)
隱私權保護:
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除下列情況,本站不會向任何人公開您的資料:
1. 基於法律相關規定
2. 接受司法機關或是其他有權機關基於法定程序之要求
3. 在緊急情況下為維護使用者或第三人之人身安全
註一 法務站長,板務站長,帳號站長得提出申請案,且不需上級附議,
惟一經提出即需自己對該項檢舉負責。
註二 申請人需寄信通知當事人前往組務板說明,並備份該信件作為證據
,寄信後72小時內無回音亦視為完成此程序。
註三 進入調查流程後,帳號部會調閱各項電腦記錄,通常需要好幾個工
作天,也不一定每一個申請案都能比對的出明確的結果。若已標記
表示受理,則請申請人耐心等待處理。
註四 每周的記算方式以周一 0:00起至周日 23:59止。
註五 同一行為若在不同看板遭到檢舉成立,則視為不同案件進行累記。
註六 本站禁止帳號轉讓或交接,使用同一電子信箱認證則視為同一使用
者處理。
附註四:帳號部(多重帳號處)《ID_Multi》之
不受歡迎使用者規範(節錄自#169bsaCP)
不受歡迎使用者處分事項:
1.停權處份。
2.只能擁有本尊一個id,不得有其他分身。
3.該使用者曾使用過所有認證信箱一律封鎖。
4.不允許其以認證碼註冊。
5.褫奪公權。
6.賦予通緝之印記。
作者: ckshchen (尖酸苛博文)   2016-06-03 18:47:00
說實在的只是單純看z尻不爽吧,他的帳號文章數量早就各版都合資格了,內容又沒問題,何來洗文章.....尤其在金庸版他是自己寫的多又不像NBA各版狂轉不理也沒敘述
作者: SeanLiao99   2016-06-03 18:52:00
這麼做表示無論使用者表現如何 只要擁有多重帳號在金庸板就是一件不被容許的事因為被檢舉、處分然後不申訴的話→永桶申訴的話則送帳號部認定,即使不停權、砍帳也會留下一次紀錄,而且因為證實是多重帳號 故金庸板還是能依6.4判永桶。這下好玩了,被處分人難道申訴心酸的?不能理解站規允許擁有分身 卻又容許子板訂定無差別禁止分身板規的道理在哪舉HardwareSale為例 與分身相關的處罰也是在主帳號違規或用來規避2天一po文限制的情形下,才加重至永桶而且程序上先送帳號部認定 確認後再給予永桶處分另一個問題:為何有正常程序不走 偏偏要用簡易認定來執行板規6.4?雖說BoardCourt勉強解釋為有效,但此做法侵犯帳號部專屬權(理論上),正當性顯有疑慮可能的理由:1.板主行事方便 2.當事人只要不申訴最重處罰就是分身永桶而已 申訴反倒更麻煩至於板規有無牴觸上位規範部分 單從自治範圍來說過於簡略 帳號部置底寫明每人最多5個帳號,且資料必須一致這代表上位規範確實允許擁有多重帳號而使用者之所以有多重帳號 其目的當然是5個帳號都有各自獨立的發文權 不然根本沒理由弄出分身再回到板主和小組長解釋說只留主帳發文權屬於自治範圍這裡應該分成兩種情形討論:1.使用者因違反規範被水桶濫用分身發言企圖規避水桶效果→這樣給永桶非常合理
作者: ryvius0723 (シロクマ)   2016-06-03 19:54:00
zkow大部分的文章就只是轉新聞而已連討論都不討論
作者: SeanLiao99   2016-06-03 19:55:00
2.使用者只是擁有分身,在無違反6.4以外規範下即被永桶後者是一種無差別、絕對禁止分身的規定 要說這沒有牴觸站規 我認為說服力不足小結:板規內當然可以加入分身永桶條款 但應是使用者出現濫用分身情形下的加重連帶處分
作者: gigiii1134 (水課)   2016-06-03 20:36:00
保障擁有就是保障發言?你可以拿這套邏輯去戰登入次數
作者: SeanLiao99   2016-06-03 21:09:00
那是附加條件 而且對所有帳號適用,滿足條件即可發言
作者: gigiii1134 (水課)   2016-06-03 22:29:00
看來你無法滿足選定一個帳號發文的條件。
作者: SeanLiao99   2016-06-03 23:21:00
我看不出有什麼理由去滿足一個非必要的過度限制就如同前幾篇有人說的 這形同是種預防性永桶其目的無非是想從源頭根絕濫用分身,破壞看板秩序之行為。目的本身正當,但達成目的使用的手段顯有討論空間
作者: gigiii1134 (水課)   2016-06-03 23:31:00
所以你認為不該預防性禁止新帳號發言囉?
作者: SeanLiao99   2016-06-03 23:33:00
兩個不同的東西怎會扯再一起講?登入限制的作用至少有2其一是讓新手先熟悉ptt環境及相關規範 其二是避免特定目的產生大量新帳號擾亂看板秩序而且這是種積極條件,每天登入都會計算,總會有達成登入條件,可開始發文的一天反過來說無差別分身永桶是種消極條件,只要有分身被查到就直接永桶,沒有轉圜、回復餘地唯一不被限制的可能就兩種:沒有分身或有但沒被檢舉
作者: gigiii1134 (水課)   2016-06-03 23:43:00
本來的目的就是不要一個人用兩個人格發言呀...說什麼積極消極,講得好像金庸板會讓你無法發言一樣。
作者: SeanLiao99   2016-06-03 23:46:00
積極/消極只是個中性形容詞,積極表示具備就可以...消極則是一具備就不能...另外照本案當事人來看似乎沒有所謂雙重人格的問題他自己承認是分身,發文紀錄亦看不出有刻意誤導他人兩id是不同人(發文風格之類)
作者: gigiii1134 (水課)   2016-06-03 23:53:00
就分身界的舒馬克囉
作者: HermesKing (Hermes)   2016-06-03 23:54:00
簡單點來說吧。版務層級的懲處,有機會擴散到站務層級,理由只是因為擁有分身帳號。我是覺得這樣的規範在保護目的與懲處結果來看並不均衡,可以再修嚴格一點。譬如警告機制、同時觸犯他規定或在水桶期間發言等等。當然,如果本版有比較高的標準也不違背什麼上級規範,只是本版的版友對於版風有比較高的期待而已。
作者: SeanLiao99   2016-06-03 23:57:00
其實一路看下來我是比較疑惑當初站規開放擁有分身的目的為何大概是某些板比較能接受開分身來亂 甚至形成某種文化?
作者: stocktonty (前田憂佳)   2016-06-04 00:14:00
奇怪就用一個固定ID發言有那麼難嗎?
作者: farming (farming)   2016-06-04 01:01:00
就用同一個ID發文就好 有那麼難嗎? +1
作者: BITMajo (BITMajo)   2016-06-04 05:05:00
一個人在一個版上用兩個帳號,就是塑造了兩個不同的虛擬人格,就算那人自己發篇文澄清說我跟XX是同一個人,也不代表其他版友都會知道,照某些人的說法,版規都不會去看了,更何況其他版友發的文
作者: ckshchen (尖酸苛博文)   2016-06-04 05:30:00
不要急著拉椅子,我敘述的對象不是你
作者: BRANFORD (請保佑我的父親)   2016-06-04 06:20:00
這個判例本身 z尻前倨後恭的樣子實錄下來 嚇阻力夠強了
作者: qweewqq (風一樣的男子)   2016-06-04 07:49:00
針對特定使用者沒意義,現在是討論版規爭取自己的權益本來就是天經地義的當年太陽花的領導群每個還不是慷慨激昂的
作者: chyan   2016-06-04 07:57:00
如果有人被誤判多重帳號,提出申訴,就可能被移送帳號部處理草案提到:沒使用多重帳號下,跑帳號部流程應該是沒事可是根據帳號部條款,遭移送帳號部處理,不是會留下記錄嗎?
作者: HermesKing (Hermes)   2016-06-04 09:56:00
樓上所說的正是我的疑慮之處,另外樂推版主耐心回應。
作者: ryvius0723 (シロクマ)   2016-06-04 10:43:00
一個跨版被永桶家族全員的ID講自身權益實在很可笑
作者: qweewqq (風一樣的男子)   2016-06-04 11:51:00
今天問題在於版規而不是在於特定使用者一碼歸一碼,我在金庸版使用很正常
作者: amaranth (liann)   2016-06-04 12:16:00
都違規用分身了還算正常嗎
作者: qweewqq (風一樣的男子)   2016-06-04 12:20:00
前面很多老版友都有推文說,他們有用分身PO只是沒抓而已我指的是我在本版整體使用情形
作者: SeanLiao99   2016-06-04 12:51:00
首先感謝F前板主耐心回應 可以理解本板禁分身的理由從實務層面來討論,的確簡易判決有諸多優點,包括減少站務層級資源使用、對當事人處罰較輕...等我有個疑問:依據#1NKDDn9o的說明,板規6.4到底是多重帳號認定,抑或是一般板務行政懲處性質?同篇文中明確提到,原則上多重帳號認定由帳號部執行,而一般板務行政懲處盡量避免使用多重帳號作為理由由此可見板規6.4處在兩者間的模糊地帶,構成要件屬於多重帳號,罰則卻使用一般板務行政懲處的永久水桶故執行板規6.4必須循#1NKDDn9o文中所承認具效力的例外情況,即所謂的簡易判決因此有兩種作法可選:1.走一般程序,送帳號部認定,有分身者本板再永桶→完全照#1NKDDn9o的原則,對站務資源當用則用,無關乎「浪費」;對當事人來說處罰可能較重2.簡易判決,當事人不申訴即具效力,若申訴則再走一次一般程序→#1NKDDn9o的例外,當事人不申訴情況下不動用站務資源,當事人處罰僅止於分身永桶既然本板如此拒斥多重帳號,走一般程序也許更符合期待考量到板主、站務不願意當壞人,僅予當事人分身永桶,那走簡易判決亦無不可不論最後決定如何,我認為現行板規6.4的條文不足以說明這背後如此複雜的運作模式,是否可加註說明,以避免再發生類似此次當事人,因不明究理而提出無救濟可能之申訴這才是真正浪費板務、站務資源
作者: stocktonty (前田憂佳)   2016-06-04 13:54:00
扯別人就像自己紅燈被抓罵警察怎麼不去抓別人
作者: killeryuan (龍鳥)   2016-06-04 21:55:00
分身帳號不是板主的業務 這一句就夠了
作者: wfelix (清雲)   2016-06-04 22:31:00
對板規有異議的可以發文討論吧 若附和者眾便有機會修不需要在這裏一直和版主盧這板規合不合理板規從沒說這版的分身是違規亂版才會桶的而是只允許一個ID在這版發言本來每個版有每個版的自行規範中華民國允許一個人擁有很多家銀行的信用卡又如何?商家依樣可以自行規定 我只接受中信卡不接受別家銀行
作者: Fernandeo (Fer)   2016-06-04 23:09:00
這類比不太妥當,ID 是用來發文章的,頂多算是筆名不過也對,長篇累牘的推文下去很沒意思。
作者: SeanLiao99   2016-06-04 23:13:00
樓上意思是可以直接對這篇公告回文?
作者: Fernandeo (Fer)   2016-06-04 23:23:00
你也可以發文
作者: SeanLiao99   2016-06-04 23:28:00
感謝提醒
作者: rocket34 (下個路口)   2016-06-05 01:28:00
版主捫心自問,不是因人設事就好,其他都是多言
作者: newtypeL9 (まあいいや)   2016-06-05 01:44:00
N年前就有這個板規了
作者: salami (史萊姆)   2016-06-05 13:56:00
我覺得 版主跟當事人都照著規定和流程在討論和申訴不用去猜什麼是因人設事 很多人根本不知道也不想管他在別版的行為什麼的 更不說設了一個十年的局等著桶他這種事
作者: BITMajo (BITMajo)   2016-06-05 18:05:00
「十六年後,在此桶你,版主情深,勿忘版規!」
作者: siliver (奶茶貓~~號:)   2016-06-05 18:31:00
版主真辛苦了.
作者: killeryuan (龍鳥)   2016-06-06 23:09:00
板務站長都公告說分身的認定與處罰不是板主權限了你覺得你的板規比板務站長還大 這一定有甚麼誤會還有站方沒有"認可" 站方只是說"我不會刻意去抓"
作者: BRANFORD (請保佑我的父親)   2016-06-07 05:27:00
(舉手)如果a過了 溯不溯及既往 如果不溯 但是有人重新檢舉已經在永久水桶裡的分身 板方受不受理?
作者: SeanLiao99   2016-06-07 15:50:00
一開始我和K板友的觀點類似,誤以為簡易判決必定侵犯帳號部權責範圍,故主張全面回歸帳號部認定經過一番再整理與思考後,認知到板主之所以採簡易判決除了具有板務部公告合法授權外。最主要是得考慮到如何才能在執行6.4時,同時兼顧各方利益。詳細過程及理由我有在下一篇回文中補充雖然我上面那段說法不完備,6.4特殊性始終須被注意。故以此指責板主越權實屬誤解、不正確。換言之,正因6.4有其獨特背景脈絡,僅從字面上解釋確實容易產生誤會,這倒不是刻意無限上綱、斷章取義。大略瀏覽過本人常用20個板的板規後,大致歸納出一個趨勢:各板通常對於分身處理保持一定彈性。涉及分身的法規,一般不會硬性規定一律送帳號部處置,而是依情節輕重做區分,輕者就如板主所言,僅以簡易判決+一般板務行政懲處即可。相對的,6.4是直接禁絕分身,客觀上剛好落在單純處罰單一違規帳號,以及最嚴重的站規處分之間。有人認為處罰比普通水桶重,又牽涉到分身認定→不可以只由板務簡易判決(實際上不但可以甚至是較佳選擇)板務卻認為只不過是一般板務行政懲處,又有申訴救濟管道,處處為使用者著想反被指為侵權,十分委屈。雙方在此點上的認知差異,大概是引發這場爭執最關鍵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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