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資方拖延給薪 還指控員工不當得利?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05-21 00:30:58
※ 引述《atvgirl (TV Girl)》之銘言:
因為勞基法是門國考不考的科目,至少司法相關考試不考啦...
所以我也不懂Orz 僅能從我比較熟悉的幾門法科觀點嘗試提供意見。
: 在職:102.9.2~103.3.5
: 離職原因:資方迫勞方要簽屬不平等條約 遭勞方拒絕
: 情況:
: 雇主拖延3月份薪水&加班費到現在都不給
: 資遣費與未預告工資也不給
: 經過調解兩次後 資方自訂時間卻都不出席
: 目前勞檢處正在處理
: 但勞檢處的態度非常不好且消極
這部份...如前所述,我不知道何解Orz 有請專業人士......
: 想請各位大大解惑的部分是
: 勞動處打來 跟我說每個月薪水都要重算
: 因為前雇主要求以前多給薪水都要要回去
我還是第一次聽到這種事情......薪資規定應該是沒有溯及效力的吧?
: 這樣我是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的法條是這個:
民法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又依據實務,就不當得利之無法律上原因此要件的舉證責任,會因該利益之流動可否
歸責於主張權利者而區分成給付型/非給付型。
本題顯然屬於給付型,如果對方真要主張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您返還金額,他就必
須就您係「無法律原因」而享有利益此法律要件負舉證責任。
用白話文來說:
當初錢是老闆給的,現在他想要說你當初是無法律上原因而取得,他就必須解釋並舉
證為何您是無法律上原因。
當然,一個消極要件事實從邏輯上是非常難以舉證的,所以實際上通常會變成讓被告
負擔一個說明義務,即:被告主張自己有某些法律上原因,再由原告去舉證推翻被告
之主張。
所以我們就只要找出到底那些多領的錢性質為何,去主張自己有權領有就好啦。
: 薪水都是老闆算的
: 也是經過老闆同意的情況下才給薪水的
: 請問真的可以這樣嗎?
: 薪水也是她自己發的
: 雇主自己算錯或是多給變成是員工的錯嗎?
: (每次都少算薪水 有多給薪根本想都不敢想)
: 若比方說該月本薪$31990
: 雇主口頭說那我給你整數$32000
: 這樣我也必須被汙名化說"不當得利"嗎?
如果是像您舉的這種例子,則:
(如前述,因為我沒讀過勞基法,只能從google到的這篇大概推論一下):
http://book.cla.gov.tw/image/no_13/07.pdf
重點在於,這個多領錢到底是否為常態,即每個月都固定多領一些錢,只是沒填
在薪資表上,那或許可能可以主張這個為實質工資之一部。
又或者,可以試著去主張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十條第一款或第二款的獎金紅利:
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
一、紅利。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
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又或者,直接主張此為民法第 406 條之贈與契約: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
契約。
這三者的效力雖說是越來越弱的,但基本上都算是「法律上原因」,所以對方必須對
其給付非上開類型去進行舉證。
另外...真的都不行,可能還有最後一條能用:
民法第 180 條第三款: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俗稱非債清償,不過一來這等於是自認自己是不當得利了;二來本件事實到底是否合
於本款適用,其實個人也不太確定,所以還是先持保留態度。
如果真有問題,可能去找一下全國法扶的法律咨詢服務會比較好吧?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4-05-21 09:54:00
勞動法好像是會變成選考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05-21 12:45:00
我去年就考上了...選考制是明年,不甘我的事XD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4-05-21 13:15:00
非債清償那個等沒有路的時候再主張啦,應該要有薪資單那些基本文件斟酌,且我在想對方有無勞退提撥和勞健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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