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依法規之財產變動與不當得利?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06-05 08:44:21
※ 引述《fatty2 ()》之銘言:
: 想請教一個問題,民法816條之修法理由稱:
: 「...宣示不當得利請求權,縱使財產上損益變動係依法
: (例如第八百十一條至第八百十五條規定)而發生,仍屬無法律上原因」
: 此修法理由確立816條之不當得利,係「構成要件準用」
: 但我不解的是,若依修法理由中所述
: 「依法規之財產變動,仍屬無法律上原因」
: 那麼善意第三人依民法801+948善意取得所有權
: 豈不也是「無法律上原因」?則原始所有人可請求不當得利?
: 但我的認知中,善意取得就是穩固終局的取得所有權(先不論949例外)
: 那為何816條的立法理由這樣講呢?
您誤會了。
民法第816條
因前五條之規定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
這條的範圍就真的只限於第811~815而已。
且立法理由的第二點才是重點:
其二係指明此本質上為不當得利,故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至第一百八十三條均在準用之列
,僅特別排除第一百八十一條關於不當得利返還客體規定之適用。因添附而受損害者,依
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因添附而受利益者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時,僅得適用本法第一百八
十一條但書規定請求「償還價額」,不能適用同條本文規定,請求返還「利益原形」,以
貫徹添附制度重新分配添附物所有權歸屬、使所有權單一化、禁止添附物再行分割之立法
意旨。
簡單說,811~815仍然是不當得利,只是為了所有權單一化,避免紛擾(例如把一堆米混在
一起後,還要去區分你拿幾顆我那幾顆,顯然極為困難),故立法者特意限縮了不當得利
的「請求範圍」而已──按181條本文,原則本應該是原物請求,現在卻僅能依但書請求
價額。
至於第一點理由為什麼會那樣寫,只能說中文博大精深,用語容易讓人誤讀......
一為宣示不當得利請求權,縱使財產上損益變動係依法(例如第八百十一條至第八百十五
條規定)而發生,仍屬無法律上原因。
這句的前提是要先成立不當得利請求權,而若如您所言的善意取得規定,本身就是有法
律上原因,而並非係不當得利請求了。
這句也只能這樣解釋,否則像所有權因交付或登記而移轉等,也都是依法發生,那豈非
也全都是無法律上原因了? 這顯然會自相矛盾而說不過去的。
所以......不用想太多啦~
作者: fatty2   2014-06-05 09:06:00
謝謝您詳細解說。但想請問一下,既然善意受讓時,801+948是取得所有權之「法律上原因」。那為何添附時,不能說811到815是「法律上原因」呢?若811~815是法律上原因,那816就是不當得利的「效果準用」但究竟是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準用」或「效果準用」似乎只是價值判斷下的立法選擇,看來我真的想太多了^^
作者: cute101037 (cute101037)   2014-06-08 04:18:00
你要當是法律上原因我100%贊成....所以要特別規範816這這樣想步就好了?? 因為有法律上原因...所以規定816讓他可依不當得利請求利益的公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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