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這樣的某甲委託某乙保管其愛車,某甲定期付款給某乙,某乙卻將該車出賣給某丙
之後某甲回來才知道某乙在他委託的第一個月就把車賣給某丙,卻還跟他收了六個月
的保管費....請問
某甲得主張下列何者請求
不當得利 不法管理利益返還 侵權行為 債務不履行 不完全給付
前項可得主張之請求可否同時主張?
有人跟我說因為是契約所生的糾紛
所以只能以契約的相關規定作主張
只能主張不完全給付或債務不履行其中一個
但又有人跟我說
某乙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因此可以同時主張不當得利
某乙又有不法管理之要件可以主張某甲返還賣車的利益
但只能主張其中之一因為他們兩個請求的是相同的東西
不能重複主張
可我看法律好像沒有規定不可以...
所以到底是???
完全混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