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不當得利與契約中不完全給付

作者: LJer (jason)   2014-06-09 03:05:25
是這樣的某甲委託某乙保管其愛車,某甲定期付款給某乙,某乙卻將該車出賣給某丙
之後某甲回來才知道某乙在他委託的第一個月就把車賣給某丙,卻還跟他收了六個月
的保管費....請問
某甲得主張下列何者請求
不當得利 不法管理利益返還 侵權行為 債務不履行 不完全給付
前項可得主張之請求可否同時主張?
有人跟我說因為是契約所生的糾紛
所以只能以契約的相關規定作主張
只能主張不完全給付或債務不履行其中一個
但又有人跟我說
某乙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因此可以同時主張不當得利
某乙又有不法管理之要件可以主張某甲返還賣車的利益
但只能主張其中之一因為他們兩個請求的是相同的東西
不能重複主張
可我看法律好像沒有規定不可以...
所以到底是???
完全混亂
作者: alawyer (alawyer)   2014-06-09 14:40:00
是作業嗎?若是,建議先試著說說自己的看法。
作者: cute101037 (cute101037)   2014-06-10 08:15:00
一般說,如事實 已被 認定是 契約 自然會排除其他請求權,而被認定需要依噪造契約履行權利義務。但是有契約不代表 是實就是契約 比如你陳述的東西,雖有契約但是 甚至是實上已經到了 可說是 刑事 詐欺的地步所以各種請求權....都不相排斥,妳可以任意選用.....賣得價金很多===採取得管領利益177II項第2選項是184侵權可以彌補損害,最後是不當得利(利益損害孰低原則下)用在他賣出車子價格很低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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