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xflies 2014-06-23 16:34:13強盜罪:刑法第328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
、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
搶奪罪:刑法第32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
教師以維持課堂秩序為由「保管」學生私人財物,
但事後藉故不歸還,如要求「家長出面才歸還」或「學期末才歸還」等理由加以侵佔,
是否有觸犯以上兩條的嫌疑?學生應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若教師要求繳交罰款才得以領回,縱然該款項作用班費公用,
是否有恐嚇取財之嫌?
如果校規或班規有明訂保管規則,是否可算是授權教師執行之權力?
想了解如何保障師生雙方而不致引起糾紛,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