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4-07-10 08:40:00不要用 "可使用" = "可當新品再販售"而看這情況,您應該也是很確實的 試用 了.....今天整個退換貨環節上,廠商依法已經處於相當弱勢...更不用講,消費者把鑑賞期當作試用期在用,也造成廠商困擾
這其實很單純,就是你賠償部分金額,如果你擔心吃虧就將該商品買下即可....很多電子產品有實體店面展示,你照價買下哪裡虧?他又不會加倍價格賣你...人家賣給你的新品被你當展示機試用,人家虧沒關係?想了解商品可以到實體店面看展示品,那是廠商自願提供的只要你沒搞壞,人家都不會要你賠償...你卻一定要拿人家的新品來試用,出問題還怕賠償?消費者是該有權益沒錯,但不是無限上綱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