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之聲明:
謝添謀應給付我新臺幣1元、謝恬恬即華克洗車應給付我新臺幣19萬9999元
訴之理由:
華克洗車:
1、那個地主我認識,那塊地一個月租金10萬
2、華克洗車有3、4個員工
3、謝添謀曾在庭上說華克洗車一個月賺7、8萬
。
華克洗車不斷於深夜用動力機器洗車,我曾在102重簡827對謝恬恬判到12萬、在103重簡
175對謝添謀判到10萬
我去假執行的時候,發現謝恬恬名下有兩臺車、兩筆土地、兩個銀行帳戶,謝添謀名下只
有一臺1991年裕隆,連一個銀行帳戶也沒有,還不是「帳戶裡沒錢」,是連「銀行帳戶也
沒有」,一個人連銀行帳戶也沒有,我都不知道他是怎麼活在這個世界上的
華克洗車實際上的經營人為謝添謀,但負責人卻是謝恬恬
從上述事實可以知道,謝添謀應該是欠銀行很多錢,所以名下無任何財產+連銀行帳戶也
沒有,所以把財產都過戶給謝恬恬+用謝恬恬的帳戶
。
因此我請求謝恬恬應給付我新臺幣19萬9999、謝添謀應給付我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