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件事情很糟糕,事情經過我用代稱如下:
受害者-甲方/受害者位成年子女-甲子女 / 涉案被告:乙方 /涉案跨國公司 丙方
事件經過:
甲方在民國100年遭到乙方惡意於丙方公開網站蓄意公布真實姓名,也包括甲子女
真實姓名與就讀學校亦遭一併惡意公布,乙方併恐嚇甲方對甲子女人身安全不利
(ex:發佈強姦甲子女言詞)證據記錄:http://ppt.cc/Wp3O。
丙方聲稱所謂『被動網站』然後甲方通知丙方高達二十次以上(包括國際傳真記錄)
丙方甚至放任乙方對丙方所轄地區違犯『種族歧視法』辱罵華人『支那豬』之言詞
對甲方持續長達一年以上辱罵....。
ex:補充證據:http://ppt.cc/gen.php
復按本案甲方提出司法告訴,於民國102年5月查獲乙方及當年底起訴乙方,但乙方
卻未依照刑事訴訟法76條-101-1條3款羈押,疑係再度利用丙方開設其他帳號,威脅
及辱罵受害人甲方。
ex2:起訴書記錄:http://ppt.cc/TxAH
甲方分別於103年4月至7月,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於本案確認相關記錄後,通知並
請求『相關單位』相關單位包括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經濟部等,3個月下來
,石沈大海,更別提包括衛服部面對丙方及乙方對甲方未成年幼兒,惡意公布真名
違反兒福法49條17款與69條4款之事實。
問題探討:
1.請問一下,既然國家法令明文規定保護事項,政府單位卻放任被害人與被害人未成年
子女迄今仍受到人身安全威脅與個人資料惡意被公布及恐嚇部分,有何見解??
2.丙方涉案公司叫做google inc及youtube llc....我想大家都不陌生!!這家公司做過
什麼邪惡的事情,大家都知道,這家公司在歐洲基本上與『罪犯』畫上等號多次,有
疑問者可以去查『google義大利霸凌判決』跟『forgetting』記錄,就知道我說的是
不是真的,另外:我更好奇,辱罵司法官『支那國法院狗官』等行徑,卻還不願意交
出罪犯記錄,google/youtube擺明要包庇罪犯是不是?
*法律的鐵律: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證據:http://ppt.cc/vWx3
我不知道這版面有沒有法官會看,不過呢,我不需要講廢話,是不是真的已經交付
司法審判,有種辱罵司法官『狗官』我要看這個案件的檢察官什麼時候查到被告?
3.其他我不多說:公文通傳法務自10300429630-631兩文可以去ncc查證,我不需要廢話
有必要我會補上公文記錄,看看是中華民國的公務單位爛掉了,還是那家google公司
成了『犯罪天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