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不是為了防人才寫這篇文章
因為台灣的個資氾濫
我才覺得我應該要上來問一下
企業常常以"保護公司隱私"為由
要求面試者 提供身分證件
以換得他們自有的證件
才得以進門面試
個資法並沒有明文規定
公司不能要求面試者繳交證件
但是法律有明文規定
若要使用個資 使用者必須告知使用地點...等
依台灣的法律
我只有兩種可能性
第一 給予身分證 並要求公司給予使用處的證明
第二 還是給予 摸摸鼻子 進去面試
但是
現在又有一個很令人誤導的一句話
找錢說卡卡
打工族可以不隨意繳交"身分證明文件"
那憑什麼 公司說一句"保護公司隱私"
就可以要我們提供身分證明文件呢?
今天我想要請問幾個問題
1.我給予身分證件 並要求公司給予使用處的證明 是否可行?
2.我不給予身分證件 要求進行面試 是否觸法?
3.若以上兩者皆不施行 只給予身分證件 是否還有其他法律可以自保的方式?
ps:我說的身分證件 不僅僅只是身分證 包含健保卡 駕照 戶籍謄本
任何證明身分的文件都算。
拜託各位法律高手幫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