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101年有設立一間公司,但地址登記在朋友承租的店面(大房東不知情)
但朋友只承租到2013年10月,小弟沒有注意到一直到2014年4月才辦理停止行業
由於大房東要賣房子到國稅局申請自用住宅一年的證明
才發現我到今年四月才辦理停業
這是我的疏失,現在最後的辦法是請大房東對我提出抗告
讓法院能夠證明他的房子到103年10月就沒有承租給任何人
這樣他在今年10月就能夠賣房子,我也願意承擔我的失誤
想請問,所以要請大房東請律師寫抗告信說明我是偽造文件這樣做嗎?
還是有其他方法可以解決?
另外想請問偽造文件這樣的刑責與罰緩會是怎麼樣?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