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買了一間房子
結果不巧遇到售屋的人其實是投資客(男),但是當初他假裝房子是自己的
一直到後來到代書(賣方指定的)那邊拿出地籍謄本等資料發現名字是女的
賣方改口說那是他老婆的房子
我是當下覺得好像不妥當,希望他請屋主過來一趟
最後就是在代書和賣方一搭一唱之下,後來還call來了一個女的假冒屋主
(到地檢署我才知道是假屋主,所以我從頭到尾都沒看過真正的屋主本人,
而賣我房子的根本也不是屋主的老公,當天他們只是演戲騙我的)
後來會提告是因為發現1.房子有很誇張的漏水,但是他有請人遮蔽了
2.隔間本質是木頭隔間,但是在外面又補了一層水泥,讓我們誤以為真的是水泥隔間
但是我看屋的過程中有錄音問過這房子有沒有曾經有漏水的紀錄過? 對方說不曾有過
也有錄到他說全部水泥隔間的話
而關於第2點,交屋當天不小心因為裂痕而發現了裡面是木板的事實
所以當下他說要補貼我10萬,有寫入契約,但是後來卻一毛都沒給我
到檢察署,原本他們還偽造一張我有簽收的簽單,可是查明那不是我簽的字跡
因為他們好像是一個團隊,有包辦訴訟的律師、裝潢、代書、路人甲乙丙這樣的角色
所以我們根本整個就是被一連串的人演戲矇過了
地檢署不起訴這案子兩次了,但是高檢署都發回了
現在偵續三的檢察官很多次表明他也要不起訴的意思,所以要我們跟對方調解
因為我是要求他賠償我修復的錢,可是對方不願意
檢察官問對方想怎樣處理?對方說他要原價買回
檢察官說我也可以提出像已經修復的錢也要對方補貼這樣
可是我現在想請問的是
1.除了原本交給對方的總價、代書費、房貸利息等,還有什麼部分可以要求嗎?
2.一來這訴訟也已經打了三年多了,房價也有一定的漲幅
就算還給我當初支付的那些錢,我大概也只能買到比較小的房子
二來是貸款的成數和利率,之後就算再買也應該無法拿到三年前的條件
我不知道這部分是該怎麼要求呢?或者該用甚麼當計算基準呢?
謝謝大家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