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職安法第18條,規定工作場所負責人發現工作場所有危險之虞時,應令員工撤退,
不然處罰金或甚至坐牢。
職安法要保護員工職業安全,賦予工作場所負責人注意義務,這個立法目的很好。
不過請問,在科技業的業界實務,有時候去處理機器問題,工作場所是大樓裡
一間一間的獨立工作單位隔間。「職位上的廠長」沒辦法在眼皮底下注意到全部的區域。
然後,處理機器使用問題故障的使用者公司的工程師,在操作上也各自有其知識專業,
也不是他的主管能「指揮」得了的。如果使用者公司那邊連工程師自己知識都無法處理,
那麼是回報主管call機器的「製造商」的工程師過來看。
但萬一這個過程中間,就因為機器假設亂噴(這來得很快)或幹嘛的,那麼不就算是
「有危險之虞」。此時,「工作場所負責人」不就倒楣?疑問點:
1.工作場所負責人依照細則第3條定義說是代表雇主去指揮、監督(操作者)的人。
可是廠房(大樓)內各個獨立實驗室的隔間太多了,「編制上」在業界實務的運作,
跟法律要求的天差地別。雇主也不會想改編制。你是廠長,你叫董事長郭台銘、張忠謀改
編制:「因為職安法的緣故,請董事長依法做事」,郭董、張董理你嗎?
2.專業上,「操作者=工程師」自己最懂,主管(例如廠長)在實務上並無法「指揮
(或說是干預)」。所以業界甚至反問說:是否可以解釋「操作者自己就是工作場所(實
驗室)負責人